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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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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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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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香柏发电有限公司、汪洋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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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盈江香柏发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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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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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汪淑君、汪海、汪涵、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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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7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 被告- 汪海 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 李娜 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汪淑君 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汪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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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粤01民初717号汪海: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汪淑君、汪海、汪涵、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71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8,12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21年4月20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78,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利率计算2021年5月14日止,利息合计236,964元;罚息自2021年5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78,120,000元及利息236964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利率×150%计算至借款本金及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前述借款利率=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70个基本点,借款利率随着LPR的调整按季相应调整,即:当季度LPR调整的,借款利率于次季度首月1日调整,如当季度LPR多次调整的,借款利率于次季度首月1日并按当季度最新LPR调整);2.判令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0元;3.判令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在本案全部债权范围内对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汪洋(法定继承人汪淑君、汪海、汪涵、李娜)及李娜对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汪洋(法定继承人汪淑君、汪海、汪涵、李娜)、李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保全费)。自发出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新审判大楼第八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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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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