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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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众康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海鹤立同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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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66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众康医学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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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9-18 | 2019-11-2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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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91民初66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众康医学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前海鹤立同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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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30G31中缝 | 2019-06-02 |
2 | (2019)粤0305民初350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众康医学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三力恩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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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03 | 2019-05-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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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91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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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66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鹤立同康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众康医学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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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民初665号深圳市前海鹤立同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众康医学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前海鹤立同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6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众康医学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5元,由原告深圳众康医学技术有限公司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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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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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60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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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6093号 | - |
当事人- 深圳众康医学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亿数讯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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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6093号杨志飞:本院已经受理上诉人郝琳与被上诉人深圳众康医学技术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杨志飞、郝凌志、马维平、深圳市亿数讯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开庭时间为2021年3月29日15时30分,地点为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1年1月26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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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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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066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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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06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众康医学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亿数讯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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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4066号杨志飞:本院受理深圳众康医学技术有限公司诉马维平、郝凌志、郝琳、深圳市亿数讯通科技有限公司、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郝琳不服此次判决,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0304民初14066号民事判决;2、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Ο二Ο年八月十一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发布至本院外网管理系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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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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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066号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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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066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深圳众康医学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杨志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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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4066号杨志飞: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众康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内容为:被告杨志飞、郝凌志、马维平、深圳市亿数讯通科技有限公司、郝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众康医学技术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卢彦宇82918999-76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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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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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066号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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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0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众康医学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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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4066号杨志飞:深圳众康医学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五被告向原告返还《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的预付款50000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由审判长谭茜、人民陪审员曾桂胜、人民陪审员徐之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开庭时间为2020年7月2日14点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二○年四月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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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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