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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黄工商处字[2019]34号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5日,本局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于2018年3月8日才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为查明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19年8月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6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17年7月18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广州市红盾信息网发布公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工商管责字〔2017〕第1-51913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报2016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事人于2018年3月8日才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材料;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当事人报送2016年年度报告截图等证据材料。证据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工商管责字[2017]第1-51913号)公告截图等证据材料。2019年8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工商黄分告字(2019)第0201908120000006-00002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行为。根据《广东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可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埔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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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8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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