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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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奥若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锦秀山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唐晓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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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9398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奥若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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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3-16 | 2020-12-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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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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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9398号 | - |
原告- 云南奥若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奥若拉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宜家人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天上人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锦秀山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王星奎 唐晓兰 王子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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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奥若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锦秀山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唐晓兰、王星奎、王子涵委托合同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12民初9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锦秀山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云南奥若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办理委托事项的相关资料[即:上海奥若拉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1个章、1份营业执照原件,云南宜家人商贸有限公司(大理)2个章、1份营业执照原件,云南天上人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昆明)1个章、1份营业执照原件,云南奥若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昆明)1个章、1份营业执照原件以及陆美菊、赵辉、贾晋兵身份证原件各一份];二、驳回原告云南奥若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告唐晓兰、王星奎、王子涵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云南奥若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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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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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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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939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奥若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王星奎 锦秀山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唐晓兰 王子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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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奥若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云0112民初9398号,原告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锦秀山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退还4万元合同款,并支付从原告起诉之日起占用该资金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限的贷款利率来计算,利息计算至全部本息偿还完毕时止。2、判令被告唐晓兰在认缴而未实际出资的4999万元范围内对原告4万元的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王星奎、王子涵在认缴而未实际出资的1万元范围内对原告4万元的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判令被告锦秀山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给原告因履行涉案合同而拿到的相关资料。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判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举证通知书(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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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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