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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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台州市弘鑫飞织鞋面厂、台州大祥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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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弘鑫飞织鞋面厂(普通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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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台州市弘鑫飞织鞋面厂与台州大祥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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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台州市弘鑫飞织鞋面厂(普通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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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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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8)浙1002民初8569号原告台州市弘鑫飞织鞋面厂(普通合伙)诉台州大祥鞋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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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85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市弘鑫飞织鞋面厂(普通合伙) 被告- 台州大祥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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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台州大祥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弘鑫飞织鞋面厂(普通合伙)与台州大祥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2民初856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台州大祥鞋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6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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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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