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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宏轩

    珠海市宏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城东金坑中苑4栋20号铺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珠海市宏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珠海市万威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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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合同纠纷

    原告-珠海市宏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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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珠海市宏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珠海横琴卡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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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宏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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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珠海市宏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珠海横琴卡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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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珠海市宏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珠海横琴卡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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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珠海市宏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刘小珠居间合同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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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当事人-珠海市宏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刘小珠居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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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珠海市宏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刘小珠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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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合同纠纷

    原告-珠海市宏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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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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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3民初191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肖丽 被告- 吴华冰 珠海市宏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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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吴华冰:本院受理原告肖丽与被告吴华冰,第三人珠海市宏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3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华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肖丽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二、驳回原告肖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原告肖丽已预交),由被告吴华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注:如看到此公告,亦可亲自前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领取相关诉讼材料。刘法官电话0756-5788695梁书记员电话0756-5788692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2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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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4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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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3民初191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肖丽 被告- 吴华冰 珠海市宏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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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粤0403民初1918号吴华冰:本院受理(2019)粤0403民初1918号原告肖丽与被告吴华冰、珠海市宏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副本、监督卡、“五个严禁”及处理办法、地址确认书。自发出公告之次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之日起的第4日15时(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9年11月4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二○一九年八月二日注:如看到此公告,亦可亲自前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三庭(A116)领取相关诉讼材料。刘法官电话:5788695冯书记员电话:5788692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桥北二路1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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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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