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监督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正常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工业七路3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0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民初30083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4民初3008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被告- 深圳市南油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彭苑华 刘小龙 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梁斌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0083号彭苑华、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斌: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诉被告刘小龙、彭苑华、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斌、深圳市南油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停止对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北与兴南路交汇处南油商服综合楼三层(房产证编号:深房地字第4000275874号)房产的执行;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29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 展开
    2021-07-06
    2

    (2021)粤0305执8826号执行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5执8826号 -

    原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当事人- 深圳市港台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8826号深圳市港台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与你(单位)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8行审1381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88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收起

    ... 展开
    2021-06-08
    3

    (2021)粤0305执3461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5执3461号 -

    原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3461号深圳前海钱罐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前海钱罐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3461号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联系人:李之光联系电话:0755-86608317 收起

    ... 展开
    2021-06-02
    4

    (2021)粤0305执47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5执4711号 -

    原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当事人- 深圳市三维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711号深圳市三维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三维度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4711号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控制)。上述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上述执行裁定书(控制)的主要内容为: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7400元,提取、扣留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联系人:李之光联系电话:0755-86608317 收起

    ... 展开
    2021-05-25
    5

    (2021)粤0305执20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5执2066号 -

    原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当事人- 深圳市正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2066号深圳市正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正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2066号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控制)。上述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上述执行裁定书(控制)的主要内容为: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2900元,提取、扣留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联系人:李之光联系电话:0755-86608317 收起

    ... 展开
    2021-05-20
    6

    (2021)粤0305执20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5执2065号 -

    原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当事人- 深圳市众鼎商学院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2065号深圳市众鼎商学院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众鼎商学院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2065号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控制)。上述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上述执行裁定书(控制)的主要内容为: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32400元,提取、扣留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联系人:李之光联系电话:0755-86608317 收起

    ... 展开
    2021-05-07
    7

    (2021)粤0305执3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5执351号 -

    原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当事人- 深圳中天艺术品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351号深圳中天艺术品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与被执行人深圳中天艺术品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351号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联系人:李之光联系电话:0755-86608317 收起

    ... 展开
    2021-04-07
    8

    (2021)粤0305执471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5执4711号 -

    原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当事人- 深圳市三维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711号深圳市三维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与你(单位)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行审4764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47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 展开
    2021-03-24
    9

    (2021)粤0305执346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5执3461号 -

    原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钱罐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3461号深圳市前海钱罐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与你(单位)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2020)粤0308行审1102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34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收起

    ... 展开
    2021-03-09
    10

    (2020)粤0305执15840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5执15840号 -

    原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当事人- 深圳市俊驰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840号深圳市俊驰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俊驰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5840号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联系人:李之光联系电话:0755-86608317 收起

    ... 展开
    2021-03-02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