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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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述男与被告林帝邦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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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4255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余述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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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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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航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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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民初268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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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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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道群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瑞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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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05民初776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南京道群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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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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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孟文辉与被执行人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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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执304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孟文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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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11-07 | 2021-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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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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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民终77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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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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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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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222执35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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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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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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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1执39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万邦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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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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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健宁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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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102民初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滁州健宁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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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1-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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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文辉与被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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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2024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孟文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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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8-24 | 2020-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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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航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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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执异2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南通航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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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06 | 2020-08-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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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被告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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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32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请求。)自公告之日起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 当事人- 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 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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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被告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日期:2020-12-09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321号张新:本院受理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被告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20)苏0111民初321号民事判决,被告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321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所作(2020)苏0111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依法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承办法官:张海霞联系电话:025-83768628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赵秀全诉被告夏登松人格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张如标诉被告钱森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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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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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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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32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青和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航洋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德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新纠纷 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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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0-11-26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321号张新:本院受理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一、被告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张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6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95倍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95倍计算,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95倍计算,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9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张海霞联系电话:025-83768609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南京德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航洋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张炳泉诉被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袁平与江苏青和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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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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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炳泉诉被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袁平与江苏青和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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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609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张炳泉 当事人- 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南京浦镇铁路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青和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诉纠纷 袁平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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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炳泉诉被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袁平与江苏青和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11-25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6093号江苏青和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炳泉与被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袁平与你单位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承办法官:黄维联系电话:025-8376861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姜银宏诉被告祝兴帅、宋云青、南京浦镇铁路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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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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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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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32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京壹比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新纠纷 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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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06-05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321号张新:本院受理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1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5万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95倍,自2019年1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算至起诉日的利息为1802.53元;其中5万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95倍,自2019年3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算至起诉日的利息为1107.44元;其中6万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95倍,自2019年5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算至起诉日的利息为466.54元);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二○年六月三日承办法官:张海霞联系电话:025-83768609/862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南京壹比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定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张婷婷诉被告路光明、赵余洁二人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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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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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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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3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 张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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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321号张新:本院受理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1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5万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95倍,自2019年1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算至起诉日的利息为1802.53元;其中5万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95倍,自2019年3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算至起诉日的利息为1107.44元;其中6万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95倍,自2019年5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算至起诉日的利息为466.54元);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二○年六月三日承办法官:张海霞联系电话:025-83768609/862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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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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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婷婷诉被告路光明、赵余洁二人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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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101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婷婷 当事人- 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 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路光明 赵余洁二人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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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婷婷诉被告路光明、赵余洁二人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06-05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10152号路光明、赵余洁:本院受理原告张婷婷诉被告路光明、赵余洁二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尹石村联系电话:025-8376873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常宝诉被告杨青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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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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