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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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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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执恢37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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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2-03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广州市鼎鑫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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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执恢137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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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7-29 | 2020-12-09 |
3 |
橡树珠三角2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广州市鼎鑫矿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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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异20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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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7-24 | 2021-03-03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广州市鼎鑫矿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鼎鑫金属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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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异101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姚智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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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1-10 |
5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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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205民初729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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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 2019-12-31 | 2020-05-07 |
6 |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鼎鑫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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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执520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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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04-23 | 2019-06-05 |
7 |
(2018)粤0115执3207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与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罚金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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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5执3207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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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18-11-29 | 2018-12-10 |
8 |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锐杰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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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执167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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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8-11-21 | 2018-12-12 |
9 |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铁物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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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执16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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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8-11-14 00:00:00 | 2018-12-12 |
10 |
珠海市鑫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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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民终4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珠海市鑫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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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3-14 | 2018-12-2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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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404执恢37号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3 | 详情 |
2 | (2018)粤0113执5207号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12 | 详情 |
3 | (2018)粤0113执1675号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12 | 详情 |
4 | (2018)粤0113执1674号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12 | 详情 |
5 | (2018)粤0106执1977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24 | 详情 |
6 | (2017)粤0607执2111号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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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3执异2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鼎鑫矿业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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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异2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当事人- 广州市图恒贸易有限公司 英德市金金竹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广州市鼎鑫能源有限公司 广州市鼎鑫金属有限公司 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鼎鑫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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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执异204号广州市鼎鑫矿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鼎鑫金属有限公司、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鼎鑫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市图恒贸易有限公司、英德市金金竹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鼎鑫矿业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0113执2160号】,异议人(案外人)橡树珠三角2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依法裁定(2017)粤0113执2160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变更为橡树珠三角2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535336472020-09-0609:26:21:352(2020)粤0113执异2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鼎鑫矿业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执行,送达,异议,广州市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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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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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6350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锐杰贸易有限公司、曾进英、王萌、谭小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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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63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 珠海市锐杰贸易有限公司 曾进英 王萌 谭小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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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6350号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锐杰贸易有限公司、曾进英、王萌、谭小贞: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锐杰贸易有限公司、曾进英、王萌、谭小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尚欠的利息501564.66元及相应复利(截至2019年12月5日复利260830.37元,之后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珠海市锐杰贸易有限公司、曾进英、王萌、谭小贞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3民初6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533845672020-06-1018:19:51:921(2019)粤0113民初6350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锐杰贸易有限公司、曾进英、王萌、谭小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有限公司,被告,贸易,判决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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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3 |
(2019)粤0113民初6352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铁物贸易有限公司、谭二龙、曾进英、陈开续、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王萌、谭小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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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63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铁物贸易有限公司 谭二龙 曾进英 陈开续 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 王萌 谭小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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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6352号广州市铁物贸易有限公司、谭二龙、曾进英、陈开续、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王萌、谭小贞: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铁物贸易有限公司、谭二龙、曾进英、陈开续、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王萌、谭小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铁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尚欠的利息247013元及相应复利(截至2019年12月5日复利139595.9元,之后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谭二龙、曾进英、陈开续、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王萌、谭小贞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铁物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3民初6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533845692020-06-1018:19:55:542(2019)粤0113民初6352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铁物贸易有限公司、谭二龙、曾进英、陈开续、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王萌、谭小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有限公司,贸易,被告,判决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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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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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6352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铁物贸易有限公司、谭二龙、曾进英、陈开续、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王萌、谭小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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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63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铁物贸易有限公司 谭二龙 曾进英 陈开续 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 王萌 谭小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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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6352号广州市铁物贸易有限公司、谭二龙、曾进英、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王萌、谭小贞: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铁物贸易有限公司、谭二龙、曾进英、陈开续、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王萌、谭小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广州市铁物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0元及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5月13日为¥360608.99元);2、被告谭二龙、曾进英、陈开续、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王萌、谭小贞对上述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实现债权何担保权的全部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527726752019-08-2723:13:11:0(2019)粤0113民初6352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铁物贸易有限公司、谭二龙、曾进英、陈开续、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王萌、谭小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被告,有限公司,原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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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5 |
(2019)粤0113民初6350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锐杰贸易有限公司、曾进英、王萌、谭小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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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63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 珠海市锐杰贸易有限公司 曾进英 王萌 谭小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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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6350号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锐杰贸易有限公司、曾进英、王萌、谭小贞: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锐杰贸易有限公司、曾进英、王萌、谭小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0元及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5月13日为¥714541.03元);2、被告珠海市锐杰有限公司、曾进英、王萌、谭小贞对上述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实现债权何担保权的全部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527726692019-08-2723:13:13:0(2019)粤0113民初6350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锐杰贸易有限公司、曾进英、王萌、谭小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被告,原告,有限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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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6 |
(2019)粤0404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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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执异9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鑫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纠纷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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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执异9号之一珠海市鑫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陈文巧(4407271964****002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鑫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404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陈文巧为本院(2018)粤0404执1561号案的被执行人,陈文巧对本院(2016)粤0404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珠海市鑫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联系人:陈德玉、余德明电话:0756-7266979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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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
7 |
(2019)粤0404执异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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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执异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鑫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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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执异9号珠海市鑫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陈文巧(4407271964****002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鑫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陈文巧为被执行人,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执异9号案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通知书、证据副本等。申请人请求:追加被申请人陈文巧为(2018)粤0404执156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天内,逾期不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本案由审判员陈德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戴丽霞、人民陪审员肖晓丽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并定于2019年6月25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进行听证,希准时到庭参加听证,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查。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联系人:陈德玉、余德明电话:0756-7266979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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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
8 |
(2016)粤06民辖终92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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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92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三水路路通水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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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920号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路路通水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民辖终9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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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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