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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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永新庐陵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庆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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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30执恢23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永新庐陵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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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3-12 |
2 |
永新庐陵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庆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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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30执恢23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永新庐陵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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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3-12 |
3 |
永新庐陵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庆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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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30执恢23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永新庐陵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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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3-12 |
4 |
永新庐陵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日秀、周祥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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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30民初2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永新庐陵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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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3-23 |
5 |
永新庐陵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小勇、肖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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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30民初309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永新庐陵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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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3-23 |
6 |
永新庐陵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小勇、肖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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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30民初309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永新庐陵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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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3-23 |
7 |
永新庐陵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康珍、贺琴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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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30民初293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永新庐陵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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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3-23 |
8 |
永新庐陵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康珍、贺琴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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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30民初2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永新庐陵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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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3-23 |
9 |
永新庐陵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小勇、肖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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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30民初3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永新庐陵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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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3-23 |
10 |
永新庐陵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1、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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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30民初18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永新庐陵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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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1-09-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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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永新庐陵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福朝、肖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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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30民初8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永新庐陵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福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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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朝、肖翠英:本院受理原告永新庐陵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830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被告刘福朝、肖翠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永新庐陵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8705.43元(截止到2019年7月26日),并支付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4%计算的罚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承办庭: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联系电话:0796-77307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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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2 |
原告永新庐陵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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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30民初8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永新庐陵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福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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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朝、肖翠英:本院受理原告永新庐陵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赣0830民初82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7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承办庭:永新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联系人:陈桂平联系电话:0796-77307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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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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