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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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九利、深圳市德聚富壹拾叁号投资中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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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7186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黄九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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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2-31 |
2 |
黄九利与深圳市德聚富壹拾叁号投资中心、深圳德信联合资产管理企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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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1883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黄九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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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11-08 | 2020-12-31 |
3 |
林风云与深圳市德聚财叁拾陆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德信联合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德信联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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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280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林风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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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6 | 2019-09-29 |
4 |
林丽云与深圳市德聚财叁拾陆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德信联合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德信联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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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2800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林丽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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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6 | 2019-09-29 |
5 |
德聚富壹拾叁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德聚富壹拾叁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黄九利、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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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再15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德聚富壹拾叁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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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0 | 2019-06-26 |
6 |
林风云与深圳市德聚财叁拾陆号投资中心、深圳德信联合资产管理企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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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55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林风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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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5-05 | 2019-07-01 |
7 |
林丽云与深圳市德聚财叁拾陆号投资中心、深圳德信联合资产管理企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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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56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林丽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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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5-05 | 2019-07-01 |
8 |
黄九利、深圳市德聚富壹拾叁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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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执1006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黄九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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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4-26 | 2019-12-02 |
9 |
深圳市德聚富壹拾叁号投资中心、深圳德信联合资产管理企业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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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申464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德聚富壹拾叁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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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21 | 2018-12-18 |
10 |
黄九利与深圳市德聚富壹拾叁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德信联合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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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4286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黄九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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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7-11-08 | 2018-09-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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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7186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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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7186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黄九利 被上诉人- 深圳市德聚富壹拾叁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德信联合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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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粤03民终7186号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黄九利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德聚富壹拾叁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德信联合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你作为被上诉人,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58元,由上诉人黄九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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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2 |
(2020)粤0303民初104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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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0412号 |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
原告- 梁伟洲 梁伟忠 梁四为 被告- 深圳市德聚富壹拾壹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德信联合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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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伟忠、原告梁四为、原告梁伟洲与被告深圳市德聚富壹拾壹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深圳德信联合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10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合伙份额转让的交易对价782,564.10元给原告梁伟忠、原告梁四为、原告梁伟洲;二、被告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以782,564.1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给原告梁伟忠、原告梁四为、原告梁伟洲;三、驳回原告梁伟忠、原告梁四为、原告梁伟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977元、公告费550元,由三原告负担376元,被告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151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14601元。被告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4601元、向三原告支付550元,逾期未缴纳或支付,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该公告于2020年9月28日登于本院网站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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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3 |
(2020)粤03民终7186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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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7186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黄九利 被上诉人- 深圳市德聚富壹拾叁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德信联合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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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粤03民终7186号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黄九利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德聚富壹拾叁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德信联合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你作为被上诉人,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十五时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八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王雅媛、陈亮、伍芹,书记员:李想。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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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4 |
(2019)粤0303民初188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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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1883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黄九利 被告- 深圳市德聚富壹拾叁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德信联合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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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黄九利诉被告深圳市德聚富壹拾叁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德信联合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九利于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内容如下:一、请求判令撤销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3民初18832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德聚富壹拾叁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返还上诉人借款200000元;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德聚富壹拾叁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上诉人利息损失10500元(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0日计算至2015年4月21日,按年利率10.5%计);四、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深圳德信联合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四项承担连带责任;五、由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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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5 |
(2019)粤0303民初188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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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1883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黄九利 被告- 深圳市德聚富壹拾叁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德信联合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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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九利诉被告深圳市德聚富壹拾叁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德信联合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18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院认为,原告的出资行为属合伙投资行为,原告与被告德信联合企业、虹基公司之间成立合伙关系,原告系有限合伙人。涉案《合伙协议书》、《合伙补充协议》和《认缴投资协议书》系原告与被告德信联合企业、虹基公司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上述协议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述协议约定,合伙企业即本案被告德聚富投资中心从投资项目处获得投资本金及回报的还付并在列支本合伙企业日常行政管理所发生的费用之后,向有限合伙人分配投资本金和收益。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唯一方向,是通过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投资入伙于深圳市德信金海棠壹拾陆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其作为汇聚资金的平台,并最终投资于被告虹基公司,主要用于河北保定“东湖天地”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从上述约定看,被告德聚富投资中心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的前提条件是获得投资本金及回报。原告作为合伙企业即本案被告德聚富投资中心的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未获得投资回报时,也应当承担投资合伙风险。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合伙企业已获得投资本金及回报,其无权请求被告德聚富投资中心向其支付投资收益。合伙企业即本案被告德聚富投资中心投资的深圳市德信金海棠壹拾陆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目前与被告虹基公司等发生民事纠纷,正在循诉讼途径解决。被告关于合伙企业尚未获得投资本金及回报的答辩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符合退伙条件,且目前合伙企业正在通过诉讼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合伙事务尚未了结,合伙企业财产尚未进行结算。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德聚富投资中心返还投资本金并支付相应收益,实为主张退伙,但原告在目前情况下提出退伙,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九利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8元,公告费950元,由原告黄九利负担。本公告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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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6 |
(2019)粤03民再15号公告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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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再1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德信联合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德聚富壹拾叁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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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再15号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德聚富壹拾叁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德信联合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黄九利及原审被告你方合同纠纷再审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再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42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再审案件受理费4458元,由本院退回深圳市德聚富壹拾叁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德信联合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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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
7 |
(2019)粤03民再15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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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再1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德信联合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德聚富壹拾叁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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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再15号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德聚富壹拾叁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德信联合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黄九利及第三人你方合同纠纷再审一案,定于2019年4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进行开庭,合议庭成员为陈利鹏、蔡劲峰(主审)、乐丹,书记员潘艺琦。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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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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