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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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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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2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被告- 深圳市宝信隆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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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2021)粤0305民初2204号 深圳市宝信隆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1)粤0305民初2204号原告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与被告深圳市宝信隆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305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诉讼费用负担情况,你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041元。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2204号诉讼费用追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期满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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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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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2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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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2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宝信隆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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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204号深圳市宝信隆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粤0305民初2204号原告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与被告深圳市宝信隆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305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诉讼费用负担情况,你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041元。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2204号诉讼费用追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期满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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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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