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江卫医罚〔2020〕2021号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2020年5月18日年至6月4日当事人使用未办理医师执业地点注册或多点备案的邱建勇医生在当事人单位为顾客开展口腔诊疗活动。引用《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二、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当事人任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适用“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任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裁量幅度:罚款3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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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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