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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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城法(直)罚字[2019]第11000785号 |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案件名称: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容器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正璋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5号大街27号厂区西北部设置生活垃圾收运集置点。里面设置了12只红色有害垃圾桶和1只蓝色可回收垃圾桶;在单位食堂设置绿色餐厨垃圾桶,全场未设置橘黄色其他垃圾桶,不符合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第五类分类标识的要求,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7日9:15时到现场检查,并开具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予以整改,在执法人员责令下,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更新了容器设施,按要求设置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之规定。属于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百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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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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