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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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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东莞市桥头镇山和村桥东路南二街178、17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92
    • 法院公告 13
    • 失信被执行人 192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39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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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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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李冠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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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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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东莞市硕信贸易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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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人-东莞市硕信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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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李美新、梁凤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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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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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北京京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李润其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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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当事人-北京京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李润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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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桥头支行、东莞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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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人-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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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东莞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李美新;梁凤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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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李美新
    梁凤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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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东莞市东达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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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当事人-东莞市东达化工有限公司
    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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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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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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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东莞淼润纸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晟杰包装有限公司、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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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淼润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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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1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

    原告- 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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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八版 2020-07-08
    2 (2020)粤0303民初2143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李美新 梁凤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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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03 2020-07-05
    3 (2017)粤19民初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淼润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晟杰包装有限公司 东莞桥头彩桥印刷纸品厂 东莞彩和包装纸品有限公司 东莞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李扬钦 李美新 邓想桂 彩桥印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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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G52 2018-11-29
    4 (2018)粤1973破申22号 -

    被申请人- 东莞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债权 申请人- 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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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八版 2018-11-24
    5 (2018)粤1973破申23号 -

    被申请人- 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 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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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八版 2018-11-24
    6 (2018)粤1973破申23号 -

    被申请人- 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全体职工 申请人- 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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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8-10-09
    7 (2018)粤1973破申23号 -

    被申请人- 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 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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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8-10-01
    8 (2018)粤1972执32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东达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梁凤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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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5-14
    9 (2016)沪0101民初745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李美新 梁凤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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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G66 2016-11-06
    10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北京京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李美新 梁凤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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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G42 2016-11-06

    失信被执行人19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8)粤19执856号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2018-09-20 详情
    2 (2018)沪0101执2303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2018-04-04 详情
    3 (2018)沪0101执2302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2018-04-04 详情
    4 (2018)沪0101执2301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2018-04-04 详情
    5 (2018)粤0605执恢374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2018-02-23 详情
    6 (2017)粤1973执恢1075号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6-20 详情
    7 (2017)粤1973执恢1014号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6-07 详情
    8 (2017)粤1973执恢998号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6-01 详情
    9 (2017)粤1973执恢997号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6-01 详情
    10 (2017)粤1973执恢995号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5-31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3民初214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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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2143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李美新 梁凤珍 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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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凤珍、李美新、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美新、梁凤珍、第三人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21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美新、梁凤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损失369500元;被告李美新、梁凤珍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1元,公告费260元,均由两被告负担。前述费用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均已预付,本院退回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421元。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42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260元,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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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5
    2

    (2020)粤0303民初214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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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2143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李美新 梁凤珍 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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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凤珍、李美新、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美新、梁凤珍、第三人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21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美新、梁凤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损失369500元;被告李美新、梁凤珍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1元,公告费260元,均由两被告负担。前述费用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均已预付,本院退回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421元。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42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260元,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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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30
    3

    (2017)粤1972执2212号执行通知书(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李美新、梁凤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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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22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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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2212号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李美新、梁凤珍: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李美新、梁凤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沙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诉讼费4885元、执行费50元,合计4935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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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20
    4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895-4号公告判决(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东莞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李美新、梁凤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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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438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被告- 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李美新 梁凤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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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895-4号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东莞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李美新、梁凤珍:本院受理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诉被告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东莞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李美新、梁凤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偿还保理融资本金1166630.03元、支付借款利息15024.08元;二、限被告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偿还买方发票融资本金306078.27元、支付罚息(暂计至2015年7月28日的罚息为6845.1元,之后的罚息以欠付买方发票融资本金306078.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5%计至全部买方发票融资本金清偿之日止);三、限被告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84800元;四、被告东莞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李美新、梁凤珍对被告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判项一、二、三项下的债务在1656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莞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李美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01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014.2元,由被告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东莞泰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李美新、梁凤珍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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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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