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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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伟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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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23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伟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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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9-26 |
2 |
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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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23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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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9-26 |
3 |
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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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23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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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9-26 |
4 |
孙淑敏、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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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辖终2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孙淑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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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3-08 |
5 |
孙淑敏、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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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辖终2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孙淑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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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3-08 |
6 |
孙淑敏、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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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辖终1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孙淑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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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3-08 |
7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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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97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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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1-07-08 |
8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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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97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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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1-07-08 |
9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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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97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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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1-07-08 |
10 |
贾莉媛与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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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23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贾莉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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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9-02-28 | 2019-12-0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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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106民初24626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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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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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05民初9739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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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973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被告- 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 江伟雄 孙淑敏 廖建辉 白秋琴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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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9739号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本院受理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被告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上诉状,诉请如下: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新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536623772020-11-2315:44:18:505联系人:李晓阳、李敏燕(2019)粤0105民初9739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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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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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9735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潘雄飞、江伟凤与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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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97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被告- 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 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 江伟雄 孙淑敏 廖建辉 白秋琴 潘雄飞 江伟凤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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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9735号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潘雄飞、江伟凤:本院受理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潘雄飞、江伟凤与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被告江伟雄向本院提交上诉状,诉请如下: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536623462020-11-2315:43:12:86联系人:李晓阳、李敏燕(2019)粤0105民初9735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潘雄飞、江伟凤与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潘雄飞、江伟凤: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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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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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9736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江杏珍、江伟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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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973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被告- 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 江伟雄 孙淑敏 江杏珍 江伟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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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9736号孙淑敏、江杏珍、江伟英:本院受理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江杏珍、江伟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被告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上诉状,诉请如下: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536623832020-11-2315:44:35:284联系人:李晓阳、李敏燕(2019)粤0105民初9736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江杏珍、江伟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孙淑敏、江杏珍、江伟英: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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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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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9739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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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973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被告- 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 江伟雄 孙淑敏 廖建辉 白秋琴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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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9739号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本院受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05民初97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日偿还借款本金2999785.9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6062071.42元(截至2019年3月15日,从2019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给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二、如被告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荔湾区下九路7号后座2,3楼及9号后座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如被告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江伟雄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清远市清城大观街六号、清远市清城南门街34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如被告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款项(广州市荔湾区下九路7号后座2,3楼及9号后座物业从2017年4月至2032年4月合计15年的租金收入和管理费收入)优先受偿;五、如被告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江伟雄、白秋琴提供质押的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六、被告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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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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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9735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潘雄飞、江伟凤与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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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97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被告- 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 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 江伟雄 孙淑敏 廖建辉 白秋琴 潘雄飞 江伟凤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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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9735号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潘雄飞、江伟凤:本院受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廖建辉、白秋琴、潘雄飞、江伟凤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05民初9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日偿还借款本金29176265.6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569850.30元(截至2019年4月29日,从2019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给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二、如被告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廖建辉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荔湾区恩洲北横街72号1602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如被告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荔湾区华贵路豆腐亩四巷21号202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如被告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江伟雄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荔湾区中山八路19号北楼首层、二楼、3楼、四楼、5楼、6楼、7楼、8楼、9楼、十楼、荔湾区中山八路19号南楼首层、三楼、4楼、6楼、7楼、8楼、9楼、荔湾区中山八路11,13,15号首层、荔湾区人民北路693号14B3房、14B4房、海珠区滨江东路63号海珠半岛花园雍景阁6楼A座、雍景阁38楼C座、海珠区滨江东路65号海珠半岛花园湾景阁32楼C座、海珠区滨江东路94号405房、越秀区环市中路300号B梯1202室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按照抵押权设定次序优先受偿;五、如被告广州市航碌电子器材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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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9736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江杏珍、江伟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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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973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被告- 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 江伟雄 孙淑敏 江杏珍 江伟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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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9736号孙淑敏、江杏珍、江伟英:本院受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江杏珍、江伟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05民初97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日偿还借款本金28799997.7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65277.96元(截至2019年3月15日,从2019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给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二、如被告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江伟雄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荔湾区中山八路19号北楼首层、二楼、3楼、四楼、5楼、6楼、7楼、8楼、9楼、十楼、荔湾区中山八路19号南楼首层、三楼、4楼、6楼、7楼、8楼、9楼、荔湾区中山八路11,13,15号首层、荔湾区人民北路693号14B3房、14B4房、海珠区滨江东路63号海珠半岛花园雍景阁6楼A座、雍景阁38楼C座、海珠区滨江东路65号海珠半岛花园湾景阁32楼C座、海珠区滨江东路94号405房、越秀区环市中路300号B梯1202室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按照抵押权设定次序优先受偿;三、如被告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荔湾区下九路7号后座2,3楼及9号后座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按照抵押权设定次序优先受偿;四、如被告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江杏珍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荔湾区中山八路17号前座905房、荔湾区龙津西路豆腐亩一巷17号203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如被告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江伟英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荔湾区中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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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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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6416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晟楠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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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64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被告- 广州晟楠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伟雄 孙淑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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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6416号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孙淑敏:本院受理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晟楠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2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4574042020-07-3016:06:45:730联系人:刘婷婷、邓助理(2020)粤0106民初16416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晟楠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孙淑敏: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联系人:刘婷婷、邓助理电话:830068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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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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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6415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与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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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64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被告- 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伟雄 孙淑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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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6415号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孙淑敏:本院受理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4574032020-07-3016:07:05:70联系人:赵娜、邓助理(2020)粤0106民初16415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孙淑敏: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联系人:赵娜、邓助理电话:830067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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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6414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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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641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被告- 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 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伟雄 孙淑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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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6414号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孙淑敏:本院受理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4572772020-07-3015:40:59:37联系人:赵娜、邓助理(2020)粤0106民初16414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市圣玛登酒店有限公司、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孙淑敏: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联系人:赵娜、邓助理电话:830067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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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6413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市八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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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64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八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八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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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6413号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孙淑敏:本院受理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市八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4572622020-07-3015:40:23:370联系人:赵娜、刘贤君(2020)粤0106民初16413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市八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迅荣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江伟雄、孙淑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广州粤圣贸易有限公司、孙淑敏: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联系人:赵娜、刘贤君电话:830067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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