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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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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支路21号5-1
    • 简介:-
    • 法律诉讼 28
    • 法院公告 6
    • 失信被执行人 10
    • 送达公告 15

    法律诉讼2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与骆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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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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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与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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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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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与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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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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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陈喜与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隋泓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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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陈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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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李正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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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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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分行与江义云、龙伦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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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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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陈喜与刘轶、隋泓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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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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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与张群、程才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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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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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与张墨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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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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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姚茂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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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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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渝0107民初531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被告- 张莉莎 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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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18-03-08
    2 (2017)渝0107民初417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被告- 李正伟 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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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公告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17-08-17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 被告- 唐启松 黄君霞 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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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7-18
    4 (2017)渝0112民初10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 被告- 田儒淋 孙银梅 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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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7-17
    5 (2017)渝0112民初71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 被告- 罗浩 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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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5-25
    6 (2017)渝0107民初51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被告- 江义云 龙伦平 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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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17-04-25

    失信被执行人10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渝0107执恢293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5-06 详情
    2 (2019)渝0112执1432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1-17 详情
    3 (2018)渝0112执恢2702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8-23 详情
    4 (2018)渝0104执870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5-08 详情
    5 (2018)渝0107执1948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2-11 详情
    6 (2018)渝0112执2800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2-07 详情
    7 (2017)渝0112执11034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9-20 详情
    8 (2017)渝0112执11032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9-20 详情
    9 (2017)渝0107执5463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8-08 详情
    10 (2017)渝0103执2820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2-23 详情

    送达公告1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渝0107民初53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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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7民初531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被告- 张莉莎 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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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07民初5312号张莉莎、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张莉莎、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7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3月08日上传日期:2018年03月0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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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08
    2

    (2017)渝0112民初105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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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05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 被告- 张华 年月日出生 汉族 住重庆市铜梁区 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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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12民初10564号张华(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诉被告你、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10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分期资金65419元、截止至2017年4月24日的分期手续费2115.24元,利息396.3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69.41元;二、被告张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2017年4月25日起的利息、复利(利息以分期资金65419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396.39元为基数,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从2017年4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及逾期还款违约金3270.95元;三、被告张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律师费5000元;四、如被告张华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有权对被告张华所有的大众牌轿车(机动车登记编号:渝BZH620,车辆型号:SVW71416DL;车辆识别代码:LSVCD6BM6FN010478)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未受偿的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华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被告张华、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有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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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9
    3

    (2017)渝0112民初105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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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05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 被告- 张华 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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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12民初10564号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诉被告张华、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10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分期资金65419元、截止至2017年4月24日的分期手续费2115.24元,利息396.3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69.41元;二、被告张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2017年4月25日起的利息、复利(利息以分期资金65419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396.39元为基数,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从2017年4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及逾期还款违约金3270.95元;三、被告张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律师费5000元;四、如被告张华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有权对被告张华所有的大众牌轿车(机动车登记编号:渝BZH620,车辆型号:SVW71416DL;车辆识别代码:LSVCD6BM6FN010478)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未受偿的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华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被告张华、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有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特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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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9
    4

    (2017)渝0112民初71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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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71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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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7169号任泽秀、李洪、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与被告任泽秀、李洪、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7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洪、任泽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分期资金310310.67元及截至2017年2月16日的分期手续费21974.16元、利息17799.21元、滞纳金9552.82元,合计359636.86元;二、被告李洪、任泽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2017年2月17日起的利息、复利,利息以分期资金310310.67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7799.21元为基数,均从2017年2月1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利息、复利利随本清;三、被告李洪、任泽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每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滞纳金15515.53元;四、被告李洪、任泽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律师费14385元;五、被告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至四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有权在本判决第一至四项及案件受理费的范围内以被告李洪名下的机动车路虎发现(机动车登记编号:渝B73P32,车辆型号:SALAN2V6,车辆识别代码:SALAN2V60EA71942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机动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七、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90元,由被告李洪、任泽秀、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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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0
    5

    (2017)渝0112民初105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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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055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 被告- 唐启松 黄君霞 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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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0554号之一唐启松、黄君霞、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祥,无法查找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105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陶立联系电话:(023)67177540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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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15
    6

    (2017)渝0112民初10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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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0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 被告- 田儒淋 孙银梅 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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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014号田儒淋、孙银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诉被告田儒淋、孙银梅、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儒淋、孙银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借款本金309183.88元以及截至2016年10月9日的分期手续费3669.5元、利息2158.6元、滞纳金2777.41元;二、被告田儒淋、孙银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从2016年10月10日起至分期资金本息结清日止的利息、复利(其中利息以分期资金309183.8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2158.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以及滞纳金15459.19元(按照借款本金309183.88的5%计算);三、被告田儒淋、孙银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律师费12712元;四、被告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有权对被告田儒淋名下的捷豹牌小轿车(机动车登记编号:渝HPE868,车辆型号:SAJAA05M;车辆识别代码:SAJAA05M5EPU38705)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第二、第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6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负担50元,被告田儒淋、孙银梅、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210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吴伟联系电话:(023)6718861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13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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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13
    7

    (2017)渝0112民初71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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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71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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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7160号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与被告罗浩、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7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罗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分期资金260735元及截至2017年2月16日的分期手续费5427.67元、利息1874.13元、滞纳金3540.81元,合计271577.61元;二、被告罗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2017年2月17日起的利息、复利,利息以分期资金260735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874.13元为基数,均从2017年2月1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利息、复利利随本清;三、被告罗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每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滞纳金13036.75元;四、被告罗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律师费10871元;五、被告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至四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有权在本判决第一至四项及案件受理费的范围内以被告罗浩名下的机动车奥迪Q7(机动车登记编号:渝B79S27,车辆型号:WAUAGD4L,车辆识别代码:WAUAGD4L8FD008177)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机动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七、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件受理费5380元,由被告罗浩、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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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30
    8

    (2017)渝0112民初105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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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05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 被告- 张华 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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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12民初10564号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诉被告张华、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本院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张华立即偿还原告分期资金65419.00元,并支付截止至2017年4月24日的分期手续费2115.24元,利息396.3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69.41元,合计68700.04元;二、判令被告张华向原告支付从2017年4月25日起至分期资金本息结清日止的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中利息以分期资金65419.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396.3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每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65419.00的5%计算);三、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四、判令被告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被告在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大众牌轿车(机动车登记编号:渝BZH620,车辆型号:SVW71416DL;车辆识别代码:LSVCD6BM6FN010478)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一至三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11月27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7)渝0112民初10564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案承办法官:雷元亮联系电话:203-67188937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17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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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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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7民初41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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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7民初417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被告- 李正伟 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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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07民初4174号李正伟、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李正伟、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7)渝0107民初4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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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05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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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05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 被告- 张华 年月日出生 汉族 住重庆市铜梁区 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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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12民初10564号张华(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诉被告你、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张华立即偿还原告分期资金65419.00元,并支付截止至2017年4月24日的分期手续费2115.24元,利息396.3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69.41元,合计68700.04元;二、判令被告张华向原告支付从2017年4月25日起至分期资金本息结清日止的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中利息以分期资金65419.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396.3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每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65419.00的5%计算);三、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四、判令被告重庆沃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被告在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大众牌轿车(机动车登记编号:渝BZH620,车辆型号:SVW71416DL;车辆识别代码:LSVCD6BM6FN010478)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一至三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11月27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7)渝0112民初10564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案承办法官:雷元亮联系电话:203-67188937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17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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