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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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稽罚[2020]60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8年1月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金额价税合计9100元,进项税额422.38元已抵扣,金额8677.62元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你单位于2016年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与公司经营无关的费用54540.00元,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处罚决定:针对上述违法事实,经计算,应补缴增值税422.38元、城市建设维护税29.57元,合计应补缴税款451.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少缴税款451.95元处以50%的罚款计225.98元。针对上述违法事实,经计算,应调增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54540元、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8626.93元;上述调整全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经调整后,2015年的可弥补亏损额为1948545.65元、2018年可弥补亏损额11289920.98元。上述可弥补亏损调整数额由企业自行做账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编造企业所得税虚假计税依据处以罚款计5000元。以上共计罚款5225.9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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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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