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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鑫宝

    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18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1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12

    法律诉讼1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郎宇与深圳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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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941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郎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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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2-02 2020-12-28
    2

    刘晓华与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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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2380号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刘晓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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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1-23 2021-03-30
    3

    曹莉宜与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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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1551号 合同纠纷

    原告-曹莉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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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10-23 2020-12-31
    4

    徐维浩与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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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6710号 合同纠纷

    原告-徐维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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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0-12 2021-01-11
    5

    董惠娟与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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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3013号 合同纠纷

    原告-董惠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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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0-08 2020-12-28
    6

    安志杰与周伟标、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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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2590号 合同纠纷

    原告-安志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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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9-17 2020-11-26
    7

    石素贞与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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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6605号 合同纠纷

    原告-石素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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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8-11 2021-02-23
    8

    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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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8802号 合同纠纷

    申请人-罗丽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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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4-17 2020-11-10
    9

    罗丽宏、梁秀英等与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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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8802、48804号 合同纠纷

    原告-梁秀英
    罗丽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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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4-17 2020-11-10
    10

    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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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8804号 合同纠纷

    申请人-梁秀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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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4-17 2020-11-1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91执1113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3-19 详情
    2 (2021)粤0391执987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3-09 详情

    送达公告1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终1323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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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2021)粤03民终74311323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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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2021)粤03民终743113235号任宗华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董惠娟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周伟标、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刘保金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任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9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法律文书:(2021)粤03民终13235号民事裁定书,裁判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审理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须于2020年6月22日9:30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法院联系人:叶益力电话:0755-83535548、8672872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ssfw.szcourt.gov.cn/frontend/anjiangongkai/caseOpe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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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9
    2

    (2021)粤03民终1323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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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3235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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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3235号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诉人董惠娟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周伟标、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董惠娟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30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书面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陈助理电话:0755-83535644附件一:《书面审理通知书》附件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附件三:《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附件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审理通知书(2021)粤03民终13235号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诉人董惠娟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周伟标、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一、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三、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特此告知。2021年4月16日法官助理:陈助理电话:(0755)83535644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518036附件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有向法院撤回起诉的权利;2.上诉人有向法院撤回上诉和放弃上诉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3.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7.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8.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9.有查阅法庭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10.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1.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2.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义务;3.按规定期限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4.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5.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6.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对于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可以分别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裁判文书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附件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粤03民终13235号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诉人董惠娟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周伟标、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决定由审判员袁银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付璐奇、审判员尚彦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为陈鹏飞,并兼任书记员。如你方认为上述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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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6
    3

    (2021)粤0391执111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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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执111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曹莉宜 被告-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周伟标 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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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113号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周伟标:申请执行人曹莉宜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1551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1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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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2
    4

    (2021)粤0391执98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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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执987号 合同纠纷

    被告-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周伟标 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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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987号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周伟标、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155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9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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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9
    5

    (2020)粤0304民初2941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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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941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郎宇 被告- 深圳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周伟标 前海盛世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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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9414号之一深圳前海安心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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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8
    6

    (2020)粤0304民初2941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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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9414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前海盛世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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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9414号之一深圳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周伟标、前海盛世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郎宇与被告深圳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周伟标、前海盛世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2020)粤0304民初29414号民事裁定书第1页中“被告: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3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2480318E”补正为“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D1EK53”;二、(2020)粤0304民初29414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第9行中“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补正为“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本公告已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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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8
    7

    (2020)粤0304民初2941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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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941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郎宇 被告- 深圳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周伟标 前海盛世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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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9414号深圳前海安心联合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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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1
    8

    (2020)粤0304民初2941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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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941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前海盛世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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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9414号深圳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伟标、前海盛世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郎宇与被告深圳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伟标、前海盛世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郎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32.16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本公告已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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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1
    9

    (2020)粤0391民初15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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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155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曹莉宜 被告- 周伟标 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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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1551号周伟标、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曹莉宜与被告周伟标、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91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曹莉宜偿还本金人民币820万元、利息人民币399,425.13及后续利息(后续利息以8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从2020年1月9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周伟标在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未承担上述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四、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曹莉宜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2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从2020年2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五、驳回原告曹莉宜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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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30
    10

    (2020)粤0391民初15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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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1551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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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1551号周伟标、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曹莉宜与被告周伟标、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91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曹莉宜偿还本金人民币820万元、利息人民币399,425.13及后续利息(后续利息以8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从2020年1月9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周伟标在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未承担上述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四、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曹莉宜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2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从2020年2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五、驳回原告曹莉宜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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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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