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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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淮安市畅达道路障施救有限公司、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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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04民初375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淮安市畅达道路障施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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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29 |
2 |
张招、爱跑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4518终本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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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12执451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西安路路达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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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22 |
3 |
郑州豫东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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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91执5172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郑州豫东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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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7-20 |
4 |
阜阳市成达道路施救服务有限公司、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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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203执884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成达道路施救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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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29 |
5 |
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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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3执943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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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01 |
6 |
无锡市广通道路清障有限公司与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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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4民初482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无锡市广通道路清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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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10-03 |
7 |
七星关区四达汽车道路救援部与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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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502民初14926号 | 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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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7-27 |
8 |
申请执行人青海力援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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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104执90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青海力援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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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8-16 |
9 |
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吕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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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民终4659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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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08 |
10 |
安庆市大观区安援汽车道路救援服务中心、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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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3执391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大观区安援汽车道路救援服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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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7-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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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亳州市速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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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G96 | 2020-09-24 |
2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亳州市速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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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G96 | 2020-09-24 |
3 | -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广通汽车救援有限公司 被告- 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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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G06 | 2020-09-18 |
4 | -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广通汽车救援有限公司 被告- 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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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G06 | 2020-09-18 |
5 | -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阜阳市成达道路施救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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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20-09-10 |
6 | -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阜阳市成达道路施救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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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20-09-10 |
7 | -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西安路路达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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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G20 | 2020-08-27 |
8 | -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西安路路达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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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G20 | 2020-08-27 |
9 | -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青海力援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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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G26 | 2020-03-31 |
10 | -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青海力援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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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G26 | 2020-03-3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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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黔0221执2352号 | 水城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7 | 详情 |
2 | (2021)京0114执7708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1 | 详情 |
3 | (2021)京0114执7090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7 | 详情 |
4 | (2021)皖1203执884号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5 | 详情 |
5 | (2021)京0114执5843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9 | 详情 |
6 | (2021)京0114执5120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8 | 详情 |
7 | (2021)皖0803执391号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9 | 详情 |
8 | (2021)京0114执3538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8 | 详情 |
9 | (2021)京0114执3514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7 | 详情 |
10 | (2021)京0114执3310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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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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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221民初326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盘水驰援汽车救援有限公司 当事人- 六盘水驰援汽车救援有限公司 被告- 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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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六盘水驰援汽车救援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汽车服务救援费191613.18元、逾期付款利息3877.29元,以上合计195490.47元(逾期付款利息暂算至2020年7月17日,2020年7月18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91613.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05%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支付义务之日为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1年3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办公电话:0858-62136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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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2 |
(2021)粤0309民初593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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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593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荣昇道路清障服务有限公司 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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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5939号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荣昇道路清障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民初5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荣晟道路清障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车费用人民币51364.1元和逾期付款的利息【以本金人民币51364.1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6月20日起计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5元,由被告爱跑公司负担。原告荣昇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爱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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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3 |
关于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铨顺拖车服务有限公司诉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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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03民初853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门市蓬江区铨顺拖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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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铨顺拖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703民初853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8日10时00分在本院杜阮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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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4 |
(2021)粤0309民初259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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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259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联新拖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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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2598号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联新拖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3日10时15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七楼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本公告于2021年5月13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陈曼菲联系电话:0755-2105042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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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5 |
(2021)粤0309民初593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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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593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荣昇道路清障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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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5939号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荣昇道路清障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593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车费51364.1元及利息1027.3元(以本金51364.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027.3元);以上共计52391.4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22日09时30分在大浪六楼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法院联系人:征林立电话:0755-2108807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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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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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221民初326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盘水驰援汽车救援有限公司 当事人- 六盘水驰援汽车救援有限公司 被告- 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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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六盘水驰援汽车救援有限公司与被告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221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六盘水驰援汽车救援有限公司汽车救援服务费191613.18元、至2020年7月17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685.77元,共计人民币195298.95元;二、2020年7月18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由被告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所欠191613.18元汽车救援服务费为基数,按2020年7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向原告六盘水驰援汽车救援有限公司承担支付,直至191613.18元汽车救援服务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六盘水驰援汽车救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邓仕刚,联系电话:18085801917)水城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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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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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221民初326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盘水驰援汽车救援有限公司 当事人- 六盘水驰援汽车救援有限公司 被告- 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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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六盘水驰援汽车救援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汽车服务救援费191613.18元、逾期付款利息3877.29元,以上合计195490.47元(逾期付款利息暂算至2020年7月17日,2020年7月18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91613.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05%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支付义务之日为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1年3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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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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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221民初326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盘水驰援汽车救援有限公司 当事人- 六盘水驰援汽车救援有限公司 被告- 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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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六盘水驰援汽车救援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汽车服务救援费191613.18元、逾期付款利息3877.29元,以上合计195490.47元(逾期付款利息暂算至2020年7月17日,2020年7月18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91613.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05%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支付义务之日为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1年01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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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9 |
(2020)浙0602民初5754号原告绍兴市越城区安畅汽车救援服务中心与被告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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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575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越城区安畅汽车救援服务中心 被告- 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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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安畅汽车救援服务中心与被告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5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绍兴市越城区安畅汽车救援服务中心支付救援服务费17021.42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26元,由被告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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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
10 |
(2020)浙0602民初5754号原告绍兴市越城区安畅汽车救援服务中心与被告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传票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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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575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越城区安畅汽车救援服务中心 被告- 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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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安畅汽车救援服务中心与被告爱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575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车费17021.42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4日9时00分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施立龙、人民陪审员程静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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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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