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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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济源市捷通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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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311执15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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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6-04 |
2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济源市捷通商务有限公司、济源市景兴煤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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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311民初10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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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06-12 |
3 |
黄心闲与济源市汇鑫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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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9001民初9348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黄心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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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法院 | 2019-03-06 | 2019-06-27 |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济源市汇鑫实业有限公司、济源市春顺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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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11民初14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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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2018-07-02 | 2018-11-07 |
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济源市捷通商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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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11执保2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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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2018-02-22 | 2018-12-1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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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豫0311执2704号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7 | 详情 |
2 | (2020)豫0311执1763号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2 | 详情 |
3 | (2019)豫9001执4778号 | 济源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2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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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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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9001民初93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黄心闲 被告- 济源市汇鑫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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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汇鑫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心闲诉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9001民初9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单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10万元。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济源市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2刊登日期:2019-03-26上传日期:2019-03-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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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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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黄心闲 被告- 济源市汇鑫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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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汇鑫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心闲诉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人民法庭(思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济源市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3版刊登日期:2018-12-10上传日期:2018-12-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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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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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11民初14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当事人- 济源市裕鑫铜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济源市汇鑫实业有限公司 济源市春顺贸易有限公司 济源市景兴煤电有限公司 济源市捷通商务有限公司 济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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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汇鑫实业有限公司、济源市春顺贸易有限公司、济源市景兴煤电有限公司、济源市捷通商务有限公司、济源市裕鑫铜业有限公司、张聪、牛东燕、苗卫兵、王应娟、苗卫东、张桂勤、刘东凤、王春花、王新渠、苏静: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作出(2018)豫0311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济源市汇鑫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借款本金8994894.23元及借期内未付利息144300元共计9139194元;二、被告济源市汇鑫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借款本金8994894.23元的罚息(罚息自2015年3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11.7%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被告济源市春顺贸易有限公司、济源市裕鑫铜业有限公司、济源市景兴煤电有限公司、济源市捷通商务有限公司、张聪、牛东燕、苗卫兵、王应娟、苗卫东、张桂勤、刘东凤、王春花、王新渠、苏静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993元,由被告济源市汇鑫实业有限公司、济源市裕鑫铜业有限公司、济源市春顺贸易有限公司、济源市景兴煤电有限公司、济源市捷通商务有限公司、张聪、牛东燕、苗卫兵、王应娟、苗卫东、张桂勤、刘东凤、王春花、王新渠、苏静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0311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刊登版面:23刊登日期:2018-11-01上传日期:2018-11-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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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
4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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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被告- 济源市捷通商务有限公司 济源市景兴煤电有限公司 济源市燎原矿业有限公司 济源市汇鑫实业有限公司 王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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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捷通商务有限公司、济源市景兴煤电有限公司、济源市燎原矿业有限公司、济源市汇鑫实业有限公司、王新渠、苏静、苗卫兵、王应娟:本院受理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济源市捷通商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9800000.00元,和利息473920.92元(暂计至2017年6月10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和复利从2017年6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济源市景兴煤电有限公司、济源市燎原矿业有限公司、济源市汇鑫实业有限公司、王新渠、苏静、苗卫兵、王应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判令八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四时在本院民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3版刊登日期:2018-05-25上传日期:2018-05-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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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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