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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通物流

    泸州市安通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兴泰路7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陈庆与李复东、泸州市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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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陈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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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泸州市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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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泸州市安通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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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泸州市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赵国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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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泸州市安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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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泸州市安通物流有限公司、张朝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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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泸州市安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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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泸州市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建邦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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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泸州市安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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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泸州市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建邦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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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泸州市安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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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陈云华诉马庆刚、安通物流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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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陈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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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泸州市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与陈云华、马庆刚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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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还原物纠纷

    上诉人-泸州市安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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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川0502民初3127号原告泸州市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朝岐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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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502民初312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泸州市安通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张朝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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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502民初3127号原告泸州市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朝岐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泸州市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朝岐签订的《泸州市安通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挂户协议》;二、被告张朝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泸州市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6500元并支付违约金146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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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7
    2

    (2018)川0502民初3127号原告泸州市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朝歧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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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502民初312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泸州市安通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张朝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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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502民初3127号原告泸州市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朝歧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泸州市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朝歧签订的《泸州市安通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挂户协议》;二、被告张朝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泸州市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6500元并支付违约金146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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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7
    3

    (2018)川0502民初3127号原告泸州市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朝岐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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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502民初312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泸州市安通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张朝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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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502民初3127号原告泸州市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朝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签署的车辆挂户协议,以及支付原告车辆保险费、安全基金等费用共计41833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有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才有)、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2日15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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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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