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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仑

    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桥南路62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36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5

    法律诉讼23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洪来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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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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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富阳荣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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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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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鸿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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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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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富阳荣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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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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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富阳荣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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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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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凌富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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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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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关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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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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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根凤等许顺满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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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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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叶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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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叶某
    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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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根凤、许顺满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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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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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浙0111民初893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富阳市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科美非织布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金鹰纸业有限公司 浙江新汇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王明 孙桃英 俞新明 章燕凤 骆华国 朱杰 李余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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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16-10-0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浙01民终76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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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1民终7653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孙樟荣 被上诉人- 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浙江神舞石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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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利蓉、张志成、浙江神舞石化有限公司、陈雅云:本院受理上诉人孙樟荣与被上诉人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民终76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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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19
    2

    (2016)浙0111民初8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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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11民初893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富阳市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科美非织布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金鹰纸业有限公司 浙江新汇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王明 孙桃英 俞新明 章燕凤 骆华国 朱杰 李余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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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杰: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市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科美非织布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金鹰纸业有限公司、浙江新汇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王明、孙桃英、俞新明、章燕凤、骆华国、朱杰、李余良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杭州科美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杭州科美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9‰计算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6年1月25日为498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三、被告杭州科美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四、被告杭州富阳金鹰纸业有限公司、浙江新汇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王明、孙桃英、俞新明、章燕凤、骆华国、朱杰、李余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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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08
    3

    (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17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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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179-2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雪华 赵剑 王永镇 张文娟 董大根 俞海滨 胡雅英 刘胜祥 周华琴 浙江海大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环帆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楼闵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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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雅英: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雪华、赵剑、王永镇、张文娟、董大根、俞海滨、胡雅英、刘胜祥、周华琴、浙江海大建设有限公司、杭州环帆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楼闵物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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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7-11
    4

    (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17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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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178-2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王永镇 张文娟 董大根 蒋根军 俞海滨 胡雅英 浙江海大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环帆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楼闵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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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根军、胡雅英: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镇、张文娟、董大根、蒋根军、俞海滨、胡雅英、浙江海大建设有限公司、杭州环帆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楼闵物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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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7-11
    5

    (2015)杭富商初字第42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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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杭富商初字第4213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原告- 富阳凯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浙江武林造纸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富阳市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邵正平 陈雪芬 杭州广丰纸业有限公司 丁海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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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海生、段晓初: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凯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富阳市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邵正平、陈雪芬、杭州广丰纸业有限公司、丁海根、第三人丁海生、段晓初、浙江武林造纸机械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12日10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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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10
    6

    (2015)杭富商初字第42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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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杭富商初字第4207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原告- 富阳凯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浙江武林造纸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富阳市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许红明 李云珍 杭州广丰纸业有限公司 丁海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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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海生、段晓初: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凯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富阳市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许红明、李云珍、杭州广丰纸业有限公司、丁海根、第三人丁海生、段晓初、浙江武林造纸机械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12日9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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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10
    7

    (2016)浙0111民初8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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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11民初893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富阳市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科美非织布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金鹰纸业有限公司 浙江新汇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王明 孙桃英 俞新明 章燕凤 骆华国 朱杰 李余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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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杰: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市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科美非织布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金鹰纸业有限公司、浙江新汇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王明、孙桃英、俞新明、章燕凤、骆华国、朱杰、李余良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富阳市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杭州科美非织布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49820元(计算至2016年1月25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按月利率1.59%计算;2、判令被告杭州科美非织布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杭州科美非织布有限公司承担;4、被告杭州富阳金鹰纸业有限公司、浙江新汇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王明、孙桃英、俞新明、章燕凤、骆华国、朱杰、李余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2016年7月11日上午9:00在十八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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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4-15
    8

    (2016)浙0111民初8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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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11民初864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富阳市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王明 孙桃英 俞新明 章燕凤 骆华国 朱杰 李余良 杭州科美非织造布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金鹰纸业有限公司 浙江新汇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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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杰: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市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明、孙桃英、俞新明、章燕凤、骆华国、朱杰、李余良、杭州科美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金鹰纸业有限公司、浙江新汇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具体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保全财产清单、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4号法庭(春江街道民主村)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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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31
    9

    (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17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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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178-1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富阳市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王永镇 张文娟 董大根 蒋根军 俞海滨 胡雅英 浙江海大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环帆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楼闵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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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根军、浙江楼闵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市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王永镇、张文娟、董大根、蒋根军、俞海滨、胡雅英、浙江海大建设有限公司、杭州环帆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楼闵物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蒋根军下落不明,被告浙江楼闵物资有限公司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天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城南法庭(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民主村直塘片)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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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4
    10

    (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17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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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179-1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富阳市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雪华 赵剑 王永镇 张文娟 董大根 俞海滨 胡雅英 刘胜祥 周华琴 浙江海大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环帆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楼闵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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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楼闵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市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陈雪华、赵剑、王永镇、张文娟、董大根、俞海滨、胡雅英、刘胜祥、周华琴、浙江海大建设有限公司、杭州环帆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楼闵物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天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民主村直塘片)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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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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