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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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集祥实业有限公司、武义县氧氮气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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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3民初97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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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5-07 |
2 |
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程国华、徐燕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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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3民初96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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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5-07 |
3 |
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何淑庆、王春仙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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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3民特204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人-王春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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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5 |
4 |
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徐增海、徐增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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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3执1848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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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30 |
5 |
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蓝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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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3执17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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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4-01 |
6 |
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陈某1、汤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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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3民初9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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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3-30 |
7 |
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杨海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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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3执1789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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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02 |
8 |
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可尔针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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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3执17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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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3-30 |
9 |
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余贤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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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3民初2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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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02 |
10 |
邹荣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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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3执恢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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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3-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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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723民初14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为 被告- 胡俊俊 浙江亿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胡晓冬 胡健康 胡仙红 应益男 朱志革 应庆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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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武义县人民法院 | - | 2017-10-27 |
2 | (2016)浙0723民初35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为 被告- 武义瑞驰文具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欧达电器有限公司 舒金日 谢晓莹 徐俊杰 徐丽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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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武义县人民法院 | - | 2017-03-08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武义瑞驰文具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欧达电器有限公司 舒金日 谢晓莹 徐俊杰 徐丽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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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武义县人民法院 | - | 2016-12-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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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723民初7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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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23民初7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武义梅林园艺有限公司 吴佩倩 梅子元 梅建武 金如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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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建武、金如意: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义梅林园艺有限公司、吴佩倩、梅子元、梅建武、金如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23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武义梅林园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450018.67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2月20日,以后利息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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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2 |
(2019)浙0723民初6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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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23民初6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王少波 何雪梅 武义县佳联链条配件厂 徐克伦 徐俊杰 徐丽亚 林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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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佳联链条配件厂、徐克伦、徐俊杰、徐丽亚、林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少波、何雪梅、武义县佳联链条配件厂、徐克伦、徐俊杰、徐丽亚、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23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王少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134027.6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2月20日,以后利息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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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3 |
(2019)浙0723民初7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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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23民初7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武义梅林园艺有限公司 吴佩倩 梅子元 梅建武 金如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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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建武、金如意: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义梅林园艺有限公司、吴佩倩、梅子元、梅建武、金如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武义梅林园艺有限公司立即归还贷款逾期利息450018.67元(利息已算至2019年2月20日,以后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到清偿之日);2、被告吴佩倩、梅子元、梅建武、金如意对上述贷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组织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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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
4 |
(2019)浙0723民初6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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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23民初6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武义县佳联链条配件厂 被告- 王少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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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佳联链条配件厂、徐克伦、徐俊杰、徐丽亚、林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少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少波立即归还贷款逾期利息134027.60元(利息已算至2019年2月20日,以后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到清偿之日);2、被告徐雪梅、武义县佳联链条配件厂、徐克伦、徐俊杰、徐丽亚、林伟对上述贷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组织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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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
5 |
(2017)浙0723民初14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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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初14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胡俊俊 浙江亿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胡晓冬 胡健康 胡仙红 应益男 朱志革 应庆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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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俊、浙江亿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胡晓冬、胡健康、胡仙红、应益男、朱志革、应庆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告胡俊俊、浙江亿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胡晓冬、胡健康、胡仙红、应益男、朱志革、应庆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胡俊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80万元,并支付利息91912.5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4月20日,以后利息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2、被告浙江亿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胡晓冬、胡健康、胡仙红、应益男、朱志革、应庆法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俊俊追偿。】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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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7 |
6 |
(2017)浙0723民初14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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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初14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胡俊俊 浙江亿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胡晓冬 胡健康 胡仙红 应益男 朱志革 应庆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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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俊、浙江亿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胡晓冬、胡健康、胡仙红、应益男、朱志革、应庆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胡俊俊立即归还贷款本金180万元,支付逾期利息91912.5元(利息已算至2017年4月30日,以后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到清偿之日);其余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8日9时在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你按时到庭,逾期不到庭,本案将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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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6 |
7 |
(2016)浙0723民初35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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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初35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武义瑞驰文具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欧达电器有限公司 舒金日 谢晓莹 徐俊杰 徐丽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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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瑞驰文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欧达电器有限公司、舒金日、谢晓莹、徐俊杰、徐丽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告武义瑞驰文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欧达电器有限公司、舒金日、谢晓莹、徐俊杰、徐丽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1、被告武义瑞驰文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支付利息70771.74元(利息已算至2016年9月20日,以后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到清偿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徐丽亚、徐俊杰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湘湖丁香名座2幢4单元1202室的房产依法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浙江欧达电器有限公司、舒金日、谢晓莹、徐俊杰、徐丽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3936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0066元,由你们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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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0 |
8 |
(2015)金武商初字第15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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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15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武义雪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武义远程轮胎有限公司 徐飞 舒勇 应振华 胡惠姜 沈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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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武义雪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武义远程轮胎有限公司、徐飞、舒勇、应振华、胡惠姜、沈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义雪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武义远程轮胎有限公司、徐飞、舒勇、应振华、胡惠姜、沈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武商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1、被告武义雪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415230.14元(利息已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5年10月11日,此后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武义远程轮胎有限公司、徐飞、舒勇、应振华、胡惠姜、沈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武义雪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追偿;3、案件受理费3412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4772元,由你们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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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0 |
9 |
(2015)金武商初字第13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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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13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浙江旺峰电器有限公司 华四炜 王新姝 吕芙蔚 应继梅 应生 徐波 李忠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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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旺峰电器有限公司、华四炜、王新姝、徐波、李忠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旺峰电器有限公司、华四炜、王新姝、吕芙蔚、应继梅、应生、徐波、李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武商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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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9 |
10 |
(2015)金武商初字第4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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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4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武义华晨车业有限公司 武义万得福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胡奇佳 陈银燕 袁仁为 官梅 应表 袁霞 王章旭 李晶灿 李栩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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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表、袁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义华晨车业有限公司、武义万得福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胡奇佳、陈银燕、袁仁为、官梅、应表、袁霞、王章旭、李晶灿、李栩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武义华晨车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2、其余各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5年9月22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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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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