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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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路综执罚决字〔2019〕第00855号 | 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综执罚决字〔2019〕第00855号当事人: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进荣联系电话:15988918767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中山大厦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开始对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涉嫌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6月21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当事人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数码街588号兰韵春天小区物业服务期限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符合要求,主要是4幢1单元防空地下室的一扇人防门设置了固定接坡,主要为焊接,导致人防门均无法正常使用。本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当场立即发放台路综执罚责改通字〔2019〕第620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19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回访。当事人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已整改完毕,人防门恢复正常使用。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物业服务合同》,证实了当事人为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数码街588号兰韵春天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期限内对该小区的人防设施承担维护管理责任。2.2019年5月28日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了当事人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符合要求,主要是4幢1单元防空地下室的一扇人防门设置了固定接坡,导致人防门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3.台路综执罚责改通字〔2019〕第620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实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对人防设施进行整改的情况。4.2019年6月6日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了当事人已经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情况。5.江慢利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在物业服务管理期限内对地下人防区域未尽到维护管理义务,导致人防门不能正常使用,以及当事人在2019年5月28日收到本机关发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对该人防门进行整改,使其恢复正常使用的相关情况。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对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不符合要求,但事后被处罚人已积极整改维修,人防设施恢复正常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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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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