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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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桦与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品库传媒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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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93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钟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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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7 | 2019-11-13 |
2 |
广州六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多元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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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4417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六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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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19-10-31 | 2020-03-19 |
3 |
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品库传媒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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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2368号 | - |
申请执行人-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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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7 | 2019-12-24 |
4 |
刘京湘、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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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4855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刘京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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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19 | 2019-08-30 |
5 |
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广东童盟汇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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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53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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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8-02 | 2020-03-21 |
6 |
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品库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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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异44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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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4 | 2019-12-24 |
7 |
刘京湘与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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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6民初3053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刘京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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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5-31 | 2019-09-27 |
8 |
刘京湘、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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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刘京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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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刘京湘与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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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刘京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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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钟桦与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品库传媒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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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钟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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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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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执27876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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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民初14341号田江东与广州威虎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东风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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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434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田江东 被告- 广州威虎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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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4341号广州威虎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江东诉被告广州威虎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田江东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品牌宣传服务合同》,而不解除《品牌宣传服务合通--补充协议》,《品牌宣传服务合--补充协议》继续有效。2、《品牌宣传服务合同》总标的金额为79000元,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费用79000元及损失(损失以79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返还全部费用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3、被告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登报费用1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30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9865762021-07-0915:52:44:823联系人:蒲肖明、陈穗芳(2021)粤0106民初14341号田江东与广州威虎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东风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广州威虎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联系人:蒲肖明、陈穗芳电话:020-830086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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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2 |
(2020)粤0191民初10890号原告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瑞武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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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1089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蔡瑞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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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10890号蔡瑞武: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瑞武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被告向原告退还人民币10万元及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计算,从付款之日即2015年12月10日起计至退还全部费用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2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主审法官:周晓宇电话:020-83007070送达人:巫秋玲电话:020-83007070537404722021-01-0516:34:42:685(2020)粤0191民初10890号原告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瑞武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送达,开庭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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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3 |
(2020)粤0106民初36728号刘晓磊与广州钱班金服科技有限公司、钱增飞与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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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672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刘晓磊 被告- 广州钱班金服科技有限公司 钱增飞 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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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6728号广州钱班金服科技有限公司、钱增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晓磊诉被告广州钱班金服科技有限公司、钱增飞、第三人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8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7393352021-01-0415:48:52:160联系人:陈伟玲、陈宇帆(2020)粤0106民初36728号刘晓磊与广州钱班金服科技有限公司、钱增飞与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广州钱班金服科技有限公司、钱增飞: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联系人:陈伟玲、陈宇帆电话:020-830085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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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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