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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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州吴越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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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吴越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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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042苏州吴越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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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苏州吴越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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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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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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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苏州市吴中区鑫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大顺橡塑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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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市吴中区鑫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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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神州图骥地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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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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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苏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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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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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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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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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苏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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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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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神州图骥地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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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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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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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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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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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苏州吴越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嘉业涂料有限公司 华琨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季建平 季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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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G37 | 2019-01-01 |
2 | (2016)苏0506民初27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星鑫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苏州市久美时装有限公司 周怡红 汤啸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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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G03 | 2017-02-1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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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苏0506执4236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08 | 详情 |
2 | (2017)苏0591执1889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27 | 详情 |
3 | (2017)苏0591执1894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27 | 详情 |
4 | (2017)苏0591执1893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27 | 详情 |
5 | (2017)苏0591执1892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27 | 详情 |
6 | (2017)苏0591执1891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27 | 详情 |
7 | (2017)苏0591执1890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27 | 详情 |
8 | (2017)苏0506执1424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27 | 详情 |
9 | (2017)苏0506执1423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27 | 详情 |
10 | (2017)苏0505执412号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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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吴志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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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268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季建平 吴志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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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吴志春: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2684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吴志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2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225万元,并赔付至2015年2月28日止的欠息人民币110675元及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25万元中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上限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32965元。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吴志春应对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吴志春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86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2860元,由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吴志春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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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8 |
2 |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华琨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吴志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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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268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华琨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季建平 吴志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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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华琨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吴志春: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2682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华琨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吴志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2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华琨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并赔付至2015年2月28日止的欠息人民币143533.33元及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万元中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上限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华琨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24591元。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吴志春应对被告苏州华琨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吴志春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华琨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4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6240元,由被告苏州华琨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吴志春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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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8 |
3 |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华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吴志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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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26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华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季建平 吴志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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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华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吴志春: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2683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华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吴志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2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华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并赔付至2015年2月28日止的欠息人民币237972.22元及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50万元中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上限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华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37205元。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吴志春应对被告苏州华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吴志春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华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12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6124元,由被告苏州华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吴志春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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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8 |
4 |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华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吴志春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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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26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吴志春 季建平 苏州华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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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华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吴志春: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2683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华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吴志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令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00元及利息341250元、罚息162083.33元,合计人民币3003333.33元(暂计算至2015年7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吴志春对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原告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用人民币37205元;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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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1 |
5 |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吴志春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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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268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吴志春 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季建平 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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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吴志春: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2684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吴志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令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250000元及利息203625元、罚息145875元,合计人民币2599500元(暂计算至2015年7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吴志春对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原告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用人民币32965元;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9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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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1 |
6 |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华琨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吴志春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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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268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吴志春 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季建平 苏州华琨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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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华琨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吴志春: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2682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华琨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吴志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令苏州华琨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及利息204750元、罚息97250元,合计人民币1802000元(暂计算至2015年7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吴志春对苏州华琨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原告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用人民币24591元;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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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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