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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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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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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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4-25 |
2 |
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施建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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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664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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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4-25 |
3 |
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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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9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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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4-25 |
4 |
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安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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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845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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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4-25 |
5 |
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远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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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753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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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4-25 |
6 |
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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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753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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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4-25 |
7 |
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靠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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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123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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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4-25 |
8 |
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国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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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123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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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4-25 |
9 |
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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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815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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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30 |
10 |
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挽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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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518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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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4-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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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民初9561号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池元荪、郑永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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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956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郑永毅 池元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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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9561号池元荪、郑永毅: 原告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池元荪、郑永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6民初95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池元荪、郑永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655.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池元荪、郑永毅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40076872021-08-0216:02:45:121联系人:(2021)粤0106民初9561号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池元荪、郑永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池元荪、郑永毅: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联系人:电话:830067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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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2 |
(2020)粤0106民初40271号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慧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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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4027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邹慧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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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40271号邹慧敏: 原告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慧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6民初4027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40036472021-07-2816:14:28:0联系人:陈玉娟、符慧(2020)粤0106民初40271号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慧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邹慧敏: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联系人:陈玉娟、符慧电话:830086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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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3 |
(2021)粤0106民初9559号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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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955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韩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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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9559号韩芹: 原告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6民初95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韩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989.69元及迟延支付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以每季度欠付的物业管理费205.83元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分别自当季度首月1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为限)。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韩芹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40013462021-07-2616:56:57:0联系人:何瑞雯、符慧(2021)粤0106民初9559号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韩芹: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联系人:何瑞雯、符慧电话:830086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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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4 |
(2021)粤0106民初811号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温国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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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81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温国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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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811号温国妤: 原告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国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6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温国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923.28元及滞纳金(以1923.28元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20年1月1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为限)。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温国妤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39956522021-07-2017:06:01:394联系人:(2021)粤0106民初811号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温国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温国妤: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联系人:电话:830086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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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5 |
(2021)粤0106民初9561号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池元荪、郑永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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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956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池元荪 郑永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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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9561号池元荪、郑永毅: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池元荪、郑永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4655.6元及滞纳金(以每季度2793.36元为基数,按拖欠金额每日的千分之一的标准,从2018年8月16日起计付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以基数为限);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6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9234622021-05-1316:51:47:42联系人:何瑞雯、符慧(2021)粤0106民初9561号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池元荪、郑永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池元荪、郑永毅: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联系人:何瑞雯、符慧电话:830086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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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6 |
(2020)粤0106民初35410号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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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541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克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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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5410号黄克强: 原告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6民初354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黄克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42.22元及滞纳金(以欠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71.1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7月1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为限)。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克强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39220182021-05-1215:56:31:995联系人:陈玉娟、符慧(2020)粤0106民初35410号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黄克强: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联系人:陈玉娟、符慧电话:830086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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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7 |
(2020)粤0106民初39599号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健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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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959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梁健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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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9599号梁健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健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6民初39599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0106民初395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38945412021-04-2615:51:43:954联系人:何瑞雯、符慧(2020)粤0106民初39599号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健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梁健健: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联系人:何瑞雯、符慧电话:830086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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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8 |
(2020)粤0106民初35332号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传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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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533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传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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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5332号张传七: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传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6民初35332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0106民初353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38761602021-04-1515:37:19:242联系人:何瑞雯、符慧(2020)粤0106民初35332号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传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张传七: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联系人:何瑞雯、符慧电话:830086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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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9 |
(2021)粤0106民初9559号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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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955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韩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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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9559号韩芹: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989.72元(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及滞纳金(以每季度205.83元为基数,按拖欠金额每日的千分之一标准从2017年8月16日起计付至被告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6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8621862021-04-0616:08:31:381联系人:何瑞雯、符慧(2021)粤0106民初9559号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韩芹: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联系人:何瑞雯、符慧电话:830086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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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10 |
(2021)粤0106民初811号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温国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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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81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温国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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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811号温国妤: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国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923.31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及滞纳金(以198.96元为基数,按拖欠金额每日的千分之一标准从2017年8月16日起计付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以基数为限);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3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8575162021-04-0115:35:52:254联系人:陈玉娟、符慧(2021)粤0106民初811号广州威喜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温国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温国妤: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联系人:陈玉娟、符慧电话:830086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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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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