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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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昆明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昆明家和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张丽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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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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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昆明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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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起诉人-昆明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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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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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11民初225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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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2256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芳岳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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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22563号云南芳岳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明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芳岳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1民初225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芳岳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昆明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期间的场地占用费50417元、资金占用费1779元;二、原告昆明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8元,由原告昆明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39元,由被告云南芳岳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79元。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1民初225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二年六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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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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