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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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91民初17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罗曼缇服饰有限公司 蒋乐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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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G73 | 2017-12-21 |
2 | (2017)粤0303民初139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同益新中控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罗曼缇服饰有限公司 蒋乐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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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灵石县人民法院 | G34 | 2017-08-27 |
3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南派丝绸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罗曼缇服饰有限公司 蒋乐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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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56 | 2017-08-2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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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4执3452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暂无 | 2019-01-16 | 详情 |
2 | (2018)粤0304执40485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暂无 | 2018-08-06 | 详情 |
3 | (2018)粤0304执39789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暂无 | 2018-07-16 | 详情 |
4 | (2018)粤0303执9615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17 | 详情 |
5 | (2018)粤0391执794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25 | 详情 |
6 | (2018)粤0391执793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2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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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612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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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61252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罗曼缇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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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61252号之一蒋乐敏、深圳市罗曼缇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李文志与被告蒋乐敏、深圳市罗曼缇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304民初61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罗曼缇服饰有限公司、蒋乐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文志支付加工费104733.5元;二、被告深圳市罗曼缇服饰有限公司、蒋乐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文志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104733.5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文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76.36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经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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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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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61252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文志 被告- 蒋乐敏 深圳市罗曼缇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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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4民初61252号之一 蒋乐敏、深圳市罗曼缇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了原告李文志与被告蒋乐敏、深圳市罗曼缇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304民初61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罗曼缇服饰有限公司、蒋乐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文志支付加工费104733.5元; 二、被告深圳市罗曼缇服饰有限公司、蒋乐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文志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104733.5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李文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76.36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经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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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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