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象市监处〔2019〕635号 |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壹万元(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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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 详情 |
| 2 | (象)应急罚〔2019〕143号 | 象山县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08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象山康源模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该单位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法定代表人肖方明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西周)应急责改〔2019〕023号1份,证明象山康源模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象山康源模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的规定,建议合并处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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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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