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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舟化工

    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䲞沙大道33号210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5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0

    法律诉讼5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鑫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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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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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中山大桥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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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上诉人-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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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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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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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江苏亿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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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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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易青、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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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申请人-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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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张树琨、李苏云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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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人-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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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孙红、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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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人-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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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金远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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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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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东某、科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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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当事人-科某无执行实施类
    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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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梦典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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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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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粤1972执6574号公告执通、报告财产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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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65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伟明国际化工有限公司 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 伟明树脂制品(博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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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6574号伟明树脂制品(博罗)有限公司、伟明国际化工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伟明树脂制品(博罗)有限公司、伟明国际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二法民四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款项3863633元、利息98875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3806元(暂算至2017年7月12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8469元、执行费51646元,合计4976313元,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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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10
    2

    (2017)粤1972执3425号执行通知书(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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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34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 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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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3425号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75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本金322000元、利息56064.90元、迟延利息1035.10元、诉讼费6602元、执行费5686元,合计391387.99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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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08
    3

    (2017)粤1972执3421号执行通知书(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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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34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 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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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3421号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75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本金322500元、利息58409.45元、迟延利息1036.78元、诉讼费6638元、执行费5729元,合计394313.23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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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08
    4

    (2017)粤1972执3426号执行通知书(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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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34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 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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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3426号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752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本金322000元、利息55662.40元、迟延利息1035.08元、诉讼费6598元、执行费5679元,合计390974.48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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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08
    5

    (2017)粤1972执3423号执行通知书(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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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34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 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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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3423号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752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本金322500元、利息56796.95元、迟延利息1036.72元、诉讼费6618元、执行费5704元,合计392655.67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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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08
    6

    (2017)粤1972执3417号执行通知书(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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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34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 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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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3417号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751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本金324000元、利息59339.25元、迟延利息1041.61元、诉讼费6670元、执行费5766元,合计396816.86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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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08
    7

    (2017)粤1972执3424号执行通知书(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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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34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 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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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3424号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752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本金322000元、利息56306.40元、迟延利息1035.11元、诉讼费6606元、执行费5704元,合计391651.50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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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08
    8

    (2017)粤1972执3422号执行通知书(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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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34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 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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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3422号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752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本金115887.50元、利息21283.71元、迟延利息374.06元、诉讼费2862元、执行费2006元,合计142413.38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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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08
    9

    (2017)粤1972执3420号执行通知书(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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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34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 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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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3420号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75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本金322500元、利息57280.70元、迟延利息1036.74元、诉讼费6624元、执行费5712元,合计393153.44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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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08
    10

    (2017)粤1972执3419号(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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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34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 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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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3419号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金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75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本金322500元、利息58490.08元、迟延利息1036.78元、诉讼费6638元、执行费5730元,合计394394.86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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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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