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穗花市监处字[2020]296号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东时尚由你皮件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14068668680D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富源路一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大朋 当事人生产的男皮鞋(货号:R10A101901-10)32双,在国家监督抽查中,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吴玉钏的鞋帽店于2020年9月7日抽样3双(包括1双备样于检验机构),经检验,样本所检项目帮底剥离强度、衬里和内衬材料的耐磨擦色牢度、勾心纵向刚度、勾心长度下限值项目不符合QB/T1002-2015标准,依据《皮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根据当事人陈述,结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载明的抽样单价,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男皮鞋(货号:R10A101901-10)的产品出厂销售价格为220元/双,成本价格为163元/双,上述价格不含税,涉案产品货值7040元,违法所得969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东时尚由你皮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大朋、受委托人黄元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2.《现场检查笔录》;3.《询问笔录》;4.《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N0:FZ2027886)5.《证据提取单》;6.《出库单和采购单》;7.《产品标识》8.《加工委托书》。我局已于2020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告字[2020]116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标识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男皮鞋,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配合调查、提供相应资料,涉案产品部分召回,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生产不符合产品标识表明的质量状况男皮鞋的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男皮鞋(货号:R10A101901-10)15双;处罚款4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69元,上述罚没款合计4969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公益路35号区民政局一楼婚姻登记处旁的行政复议办理处(电话:020-37703446)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和电话: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收起
...
展开
|
2020-12-29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