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梧环罚字〔2021〕37号 |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梧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梧环责改字〔2021〕第0608-3号,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裁量因子和等级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7071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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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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