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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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慈市监处〔2019〕25号 |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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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 详情 |
2 | (慈)安监罚〔2018〕549号 | 慈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15日对慈溪市横河铭宇机械设备厂涉嫌安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至2018年11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时,慈溪市横河铭宇机械设备厂冲床车间内有4台冲床防护罩缺失,不符合GB/T8196-2003《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第6.4.1“对运动传递部件,如皮带轮、皮带、齿轮、导轨、齿杆、传动轴产生的危险的防护,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或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的规定。 2018年11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慈溪市横河铭宇机械设备厂送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照片各1份,证明慈溪市横河铭宇机械设备厂安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慈溪市横河铭宇机械设备厂安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行为属实;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慈溪市横河铭宇机械设备厂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主体资 本机关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向慈溪市横河铭宇机械设备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慈溪市横河铭宇机械设备厂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慈溪市横河铭宇机械设备厂安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慈溪市横河铭宇机械设备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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