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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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曹静与重庆新同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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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曹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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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胡伟与重庆新同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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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胡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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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崔琨与重庆新同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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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崔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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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陈斌与重庆新同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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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陈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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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周祥群与重庆新同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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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周祥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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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洪聆与重庆新同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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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洪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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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纪建宾与重庆新同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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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纪建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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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王庆中与重庆新同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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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王庆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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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陈永凯与重庆新同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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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陈永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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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邓荷英与重庆新同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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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邓荷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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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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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民终18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重庆开晟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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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8-04-10 |
2 | (2018)渝民终字183号 | - |
被上诉人- 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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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30 |
3 | (2018)渝民终1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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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30 |
4 | (2016)渝01民初117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王伟 任和斌 邹可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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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 重庆市重庆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02 |
5 | (2016)渝01民初11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重庆开晟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王伟 任和斌 杨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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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 重庆市重庆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02 |
6 | (2016)渝01民初11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王伟 任和斌 邹可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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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 重庆市重庆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02 |
7 | (2016)渝0103民初193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欣昱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开晟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任和斌 杨柳 郑朝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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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判决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09 |
8 | (2016)渝05民初8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同洲龙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同舟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任和斌 王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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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7-08-18 |
9 | (2017)渝0112民初274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美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李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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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3-27 |
10 | (2016)渝民终28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重庆市渝北区蓝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华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精心混凝土有限公司 任和斌 王伟 曾润琪 李源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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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G63 | 2016-11-2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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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渝0112执9419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6 | 详情 |
2 | (2020)渝01执恢127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3 | 详情 |
3 | (2020)渝01执恢124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3 | 详情 |
4 | (2020)渝01执恢123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3 | 详情 |
5 | (2020)渝01执恢122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3 | 详情 |
6 | (2020)渝01执恢121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3 | 详情 |
7 | (2020)渝01执恢128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3 | 详情 |
8 | (2020)渝01执恢126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3 | 详情 |
9 | (2017)渝0103执10759号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18 | 详情 |
10 | (2017)渝0103执10758号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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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民初9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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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民初92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云民初号云南律邦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李铁 叶川 重庆新同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任和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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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民初928号任和斌:本院受理(2021)云01民初928号原告云南律邦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和斌、重庆新同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叶川、第三人李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任和斌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2013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7186000元,以及以6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债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27372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登报费104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公证费3000元;以上金额暂合计:13459720元;五、判令被告重庆新同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六、判令被告叶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执法承诺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10月13日(星期三)9:30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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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2 |
(2018)渝0112民再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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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再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潘永碧 再审被申请人- 熊鹤 陈智 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华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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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2民再9号潘永碧、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华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潘永碧诉原审被告熊鹤、陈智、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华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陈智向本院检察院提请抗诉申请书,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现本案进入再审程序,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再审决定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再审申请人陈智的诉讼请求为:撤销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7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2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8)渝0112民再9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承办人:杨红联系电话:67177545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12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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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
3 |
(2017)渝0103民初277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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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277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重庆精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任和斌 王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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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3民初27709号重庆精兴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和斌、王伟: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重庆精兴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和斌、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初27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重庆精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6800000元,以及截至2018年3月29日的罚息1351872.91元,并支付支付自2018年3月30日起,以未付本金6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利率150%标准计算的罚息,利随本清;二、被告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任和斌、被告王伟对被告重庆精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第1项给付义务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余松路501号佳居花园车库幢车库(房产证号为201房地证2009字第13166号)享有抵押权,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对该处车库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债权金额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20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8202元,由被告重庆精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69522元,被告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任和斌、被告王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86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06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0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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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
4 |
(2018)渝民终1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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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民终183号 | - |
上诉人- 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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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民终183号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伟、任和斌、邹可可:本院受理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原审被告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伟、任和斌、邹可可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民终字183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3月30日上传日期:2018年03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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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0 |
5 |
(2017)渝0103民初277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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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277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精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任和斌 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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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3民初27709号精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任和斌、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渝0103民初2770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楼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联系人:陈晓红单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234号,400010联系电话:023-63695330,63695711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29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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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9 |
6 |
(2016)渝0103民初193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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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93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欣昱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开晟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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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03民初19392号重庆开晟贸易有限公司、任和斌、杨柳、郑朝辉:原告重庆欣昱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开晟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和斌、杨柳、郑朝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03民初19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开晟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欣昱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9990元及截至2015年12月11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248818.25元,并支付从2015年12月12日起至付清时止,以49999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40%计算的罚息,但前述利率的标准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重庆开晟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欣昱商贸有限公司律师费147900元;三、被告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任和斌、被告杨柳、被告郑朝辉对被告重庆开晟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下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重庆欣昱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39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7394元,由原告重庆欣昱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重庆开晟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任和斌、被告杨柳、被告郑朝辉负担5439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十一月三日联系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侯慎思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234号,联系电话:(023)63695385刊登日期:2017年11月09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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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
7 |
(2016)渝05民初8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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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初8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同洲龙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同舟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任和斌 王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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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5民初863号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同舟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任和斌、王伟: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同洲龙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同舟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任和斌、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5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800万元、利息643066.67元及从2015年6月7日起至付清时止,以28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后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的罚息、从2015年6月7日起至付清时止,以643066.6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后再上浮50%的标准进行计算的复利;二、若被告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列第一项支付义务,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将被告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列抵押房产依法予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就价款优先受偿:1、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祥街4号1幢4号房屋(产权证号201房地证2009字第55536号);2、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胜利路80号碧津大楼1幢2-4号房屋(201房地证2010字第27884号);3、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胜利路80号碧津大楼1幢1-1号房屋(201房地证2010字第27883号);4、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210号0幢第三层房屋(201房地证2010字第27885号);三、被告重庆同洲龙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同舟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任和斌、王伟对被告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列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18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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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8 |
8 |
(2016)渝0103民初193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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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93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欣昱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开晟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任和斌 杨柳 郑朝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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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年渝0103民初19392号重庆开晟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和斌、杨柳、郑朝辉:我院受理原告重庆欣昱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开晟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和斌、杨柳、郑朝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重庆开晟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和斌、杨柳、郑朝辉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年渝0103民初19392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开晟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99999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截止2016年12月9日应还利息128976.45元、罚息652283.29元、复利17948.95元;自2016年12月10日起,以本金499999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40%计算逾期罚息;以逾期利息128976.45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40%计算逾期复利;如遇利率调整,按每年1月1日的基准利率分段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付清为止),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开晟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57200元、保全担保费13380元及宣告债权转让公告费400元。3、判令被告同洲公司、任何斌、杨柳、郑朝辉对开晟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及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4年10月10日,被告开晟公司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第1201050220140607号),约定:被告开晟公司向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申请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用途为用于购货;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10月10日;借款年按法定基准利率上浮60%执行,借款当期执行利率为9.6%(年利率);若遇法定基准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本合同约定的浮动标准执行新的利率;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借款利率的150%,若逾期支付利息的,则按照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与本合同订立、履行及纠纷解决有关的税收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利息预提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等均由被告支付或偿付。同日,被告同洲公司、任和斌和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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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
9 |
(2016)渝0103民初193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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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93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欣昱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同舟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任和斌 王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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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03民初19391号重庆同舟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和斌、王伟: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欣昱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同舟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任和斌、被告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03民初19391号管辖异议申请书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同舟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重庆同舟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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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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