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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存续
    • 电话:0595-2700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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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邮箱:459248963@qq.com
    • 地址:永春县城南街2号电信大楼16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3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3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建兴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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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525民初1699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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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春县人民法院 2021-04-28 2021-09-30
    2

    曾源法、福建永燠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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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民终573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曾源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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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4 2021-04-02
    3

    曾源法与福建永燠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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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25民初233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曾源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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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春县人民法院 2020-09-28 2021-05-19
    4

    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粘天补、林雪钦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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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25执异33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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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春县人民法院 2020-08-05 2020-11-26
    5

    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粘天补、福建永燠制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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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执恢10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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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28 2021-04-06
    6

    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海波、程翔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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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25民初2186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赵海波
    程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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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2019-08-09 2020-06-30
    7

    庄雅滨、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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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25执异3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异议人-庄雅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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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春县人民法院 2019-07-24 2019-09-19
    8

    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泽源、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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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83执459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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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安市人民法院 2019-06-26 2019-10-13
    9

    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粘某、林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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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民初44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粘某
    林某
    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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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06 2021-04-14
    10

    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钱云贵、福建安溪茶叶包装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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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24执1432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安溪县人民法院 2018-12-25 2019-03-1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永春县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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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25执1437号 -

    当事人- 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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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康振奋、庄雅滨、康宝珍、康宝梅、康利生一案,本院依法对康振奋名下的房产进行拍卖处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本院(2017)闽0525执1437号之一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扣除优先受偿费用后,各债权人分配金额为: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65977.54元;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47624.60元;陈剑峰58860.75元、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4189.33元。如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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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3
    2

    永春县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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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25执1437号 -

    当事人- 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 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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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正忠、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被执行人:康振奋、庄雅滨、康宝珍、康宝梅、康利生。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康宝梅款项:57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扣除其保留的生活必需费用约1000元/月,共计9个月,为9000元。本次可分配金额共计:48600元。目前总债务本金2665468.28元,分配比例约为1.8%。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第94条的规定,分配后上述各债权人分配金额为: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5315元;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5287元;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5097元;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5097元;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2487元;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5097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4828元;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7900元;李正忠957元;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6300元;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235元。如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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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30
    3

    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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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25执167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平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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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陈培芳、张安城、康伟生、李德民、陈志锋、潘培请、刘志淋、陈志锋、康招民、陈光金、苏春生、吴和菊、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福海、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志馨、郭栋灿、陈剑峰、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平信用社、郭栋灿。被执行人:康宝珍,女,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桃城镇衙口街1号。本院在执行陈培芳申请执行康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被执行人康宝珍款项:106100元。经查,截止依法分配案款时,被执行人康宝珍在本院立案被执行的未结案件有20件。因被执行人康宝珍的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对有关债权债务进行审查,并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本案拍卖所得款项作如下分配:执行款项106100元,系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所得。现查明前一次分配中,保留康宝珍必要生活费用至2017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次分配中,应保留康宝珍必要生活费用至2018年12月,共计23个月,按每月1000元计算,合计23000元。据此,本次可分配金额共计:83100元。目前总债务本金2541519.22元,分配比例为3.27。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第94条的规定,分配后上述各债权人分配金额为:陈培芳1372元、张安城823元、康伟生548元、李德民2744元、陈志锋2744元、潘培请1372元、刘志淋823元、陈志锋686元、康招民1921元、陈光金109元、苏春生981元、吴和菊654元、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9876元、林福海1635元、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4175元、张志馨6540元、郭栋灿17985元、陈剑峰3270元、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平信用社5882元、郭栋灿8420元。如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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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6
    4

    [裁判文书]美岭小贷中翰房地产蔡武兴黄文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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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25民初438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中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蔡武兴 黄文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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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中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中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武兴、黄文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25民初43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生态资源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之日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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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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