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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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一涵与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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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民申198号 | 追偿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王一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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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7 | 2020-12-02 |
2 |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冉启兰刘亨益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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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653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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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6-04 | 2019-10-10 |
3 |
汪政君与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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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59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汪政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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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4-12 | 2018-07-16 |
4 |
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刘亨益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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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民辖终339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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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3-26 | 2018-05-04 |
5 |
汪政君与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刘锡峰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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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辖终1930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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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07 | 2017-09-30 |
6 |
葛红与重庆市亚太环保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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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57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葛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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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6-28 | 2017-07-26 |
7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与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亚太环保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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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9574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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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3-29 | 2017-05-17 |
8 |
李文辉,重庆市亚太环保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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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504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李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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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3-17 | 2017-04-07 |
9 |
龙永红,重庆市亚太环保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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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472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龙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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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3-17 | 2017-04-0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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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12民初659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汪政君 被告- 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刘锡峰 重庆市亚太环保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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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18 |
2 | (2017)渝0112民初1653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刘亨益 冉启兰 王一涵 刘锡峰 重庆市亚太环保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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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17 |
3 | (2017)渝0112民初6590号 | 合同纠纷 |
被告- 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亚太环保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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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6 |
4 | (2017)渝0112民初1653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刘亨益 冉启兰 王一涵 刘锡峰 重庆市亚太环保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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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04 |
5 | (2017)渝0112民初659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汪政君 被告- 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刘锡峰 重庆市亚太环保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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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6-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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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12民初65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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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59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汪政君 被告- 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刘锡峰 重庆市亚太环保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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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6590号刘锡峰:本院受理原告汪政君与被告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刘锡峰、重庆市亚太环保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6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汪政君清偿到期债务本金738560元及利息(以本金73856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4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刘锡峰、重庆市亚太环保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汪政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20元,由原告汪政君负担1283元,被告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刘锡峰、重庆市亚太环保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17537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杨琴联系电话:(023)671886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4月18日上传日期:2018年04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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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8 |
2 |
(2017)渝0112民初165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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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653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刘亨益 冉启兰 王一涵 刘锡峰 重庆市亚太环保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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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6535号刘亨益、冉启兰、王一涵、刘锡峰:本院受理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刘亨益、冉启兰、王一涵、刘锡峰、重庆市亚太环保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请求事项: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案件承办人:杨杰联系电话:(023)67177525特此公告。2017年12月4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04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0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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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
3 |
(2017)渝0112民初165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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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653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刘亨益 冉启兰 王一涵 刘锡峰 重庆市亚太环保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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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6535号刘亨益、冉启兰、王一涵、刘锡峰:本院受理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刘亨益、冉启兰、王一涵、刘锡峰、重庆市亚太环保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原告代偿的资金12025499.94元(其中代偿的本金1150万元,利息525499.9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2025499.9元为基数,自2017.4.14起按日息千分之一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算至2017.7.21,资金占用费为1190524.5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原告行使追偿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6000元,以及以上述律师代理费为基数,按日息千分之一计算,自律师代理费支付之日起至原告收回上述律师代理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3、请求判令确认被告一以其抵押物即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松石大道470号的1幢1-1、2-1、3-1的房产(房地证号为:201房地证2015字第055862号、201房地证2015字第055861号、201房地证2015字第055860号)对诉讼请求1、2、6项所涉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确认原告有权就前述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请求判令确认被告一以其质押物即应收账款质押(享有现在和未来的全部应收账款债权和信贷资产债权)对诉讼请求1、2、6项所涉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确认原告有权就前述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确认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以其全部财产对诉讼请求1、2、6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包括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以及以上述诉讼费为基数,按日息千分之一计算,自诉讼费支付之日起至原告收回上述诉讼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2日0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案件承办人:杨杰联系电话:(023)671775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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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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