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公海(高)行罚决字[2018]50271号 |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2月10日14时30分许,高桥派出所民警对位于高桥镇联升村的宁波市旭昇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日常工作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法人甄茂江在十年前来到宁波工作,后在联升村创办该公司,但一直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宁波市旭昇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未将该信息报送给公安机关,也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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