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福建中轮物流有限公司、莆田市闽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20)闽0581民初3568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当事人-福建中轮物流有限公司
...
展开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2-31 |
2 |
福建中轮物流有限公司、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闽0581执1730号之一 | 运输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轮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9-27 | 2020-03-0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2018)闽0581民初4330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中轮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9-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裁判文书]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闽0581民初4330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中轮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中轮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4330号民事判决书及保全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1、冻结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港航局即将发放给被申请人的集装箱内贸水水中转奖奖金4991517.5元;2、往晋江市交通局运管股冻结即将发放给被申请人的2017年度泉州港进出奖励资金及2017年度集装箱补贴资金4991517.5元。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判决: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福建中轮物流有限公司运费998303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如果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68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一月九日承办法官:李小红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
展开
|
2019-01-09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闽0581民初4330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中轮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中轮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43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运费9983035元及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8日9:00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李小红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
展开
|
2018-09-26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