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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澳

    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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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中山市南区悦来南路34号滨河湾花园60幢19卡
    • 简介:-
    • 法律诉讼 15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3

    法律诉讼15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苏某、中山市泰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石岐分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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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原告-苏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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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张金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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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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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苏某、中山市泰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石岐分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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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原告-苏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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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洪德桃、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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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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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简红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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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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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洪德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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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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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罗昌友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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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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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陈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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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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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何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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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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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王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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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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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2071民初1751号裁判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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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175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 被告- 唐红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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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诉唐红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17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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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0
    2

    (2022)粤2071民初1749号裁判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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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174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 被告- 唐红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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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诉唐红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17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计131元(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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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0
    3

    李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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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1001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 被告- 李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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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诉李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计71.5元(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已预交143元,原告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71.5元),由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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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4
    4

    刘绍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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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1253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 被告- 刘绍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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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诉被告刘绍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刘敏娟独任审理,田冰洁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6月22日下午3时45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被告刘绍正向原告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支付2020年4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共19月的物业管理费5445.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每月物业管理费286.6元为基数,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按千分之三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9442.32元),合计共14887.7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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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7
    5

    (2022)粤2071民初848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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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848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 被告- 麦庭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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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诉被告麦庭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8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麦桃英、麦庭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924.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每月应付物业管理费370.3元为基数,分别自欠费当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为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麦桃英、麦庭乐负担(该款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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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31
    6

    郑玉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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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991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 被告- 郑玉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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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诉郑玉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99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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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7
    7

    简红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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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1418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 被告- 简红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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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诉被告简红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刘敏娟独任审理,田冰洁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6月23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本院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被告简红生向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共8个月物业管理费2976.7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每月物业管理费372.09元为基数,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按千分之三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2178.96元),合计共5155.6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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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09
    8

    (2021)粤2071民初8170号裁判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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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81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 被告- 王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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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诉王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81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已预交),由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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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3
    9

    李福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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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147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 被告- 李福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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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诉李福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福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5619.8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实欠物业管理费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7年5月1日起支付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福荫负担(被告李福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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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3
    10

    叶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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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449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 被告- 叶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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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诉叶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叶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支付2019年12月-2020年9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501.1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每月物业服务费350.11元为基数,分别从欠费当月26日起按照当日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湾分公司负担20元,被告叶萍负担3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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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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