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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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5733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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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57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海口美之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周闻星 谢喜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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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5733号周闻星、谢喜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周闻星、谢喜天、海口美之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一、二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32,270.48元及1,993.38元利息、罚息:29.5元,总计:234,293.36元(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包括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21年7月30日,利息暂计为1,993.38元、罚息:29.5元;2021年7月30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其中,利息=剩余本金*贷款年利率/360(或贷款月利率/30)*计息天数。本金罚息=逾期本金*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360(或合同约定罚息月利率/30)*计息天数。拖欠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360(或合同约定罚息月利率/30)*计息天数;2.请求被告三对被告一、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889号南海·幸福汇项目一期13#楼1单元16层1601房号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30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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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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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573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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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57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海口美之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周闻星 谢喜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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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5734号周闻星、谢喜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周闻星、谢喜天、海口美之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一、二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72778.29元及10520.91元利息、罚息:72.8元,总计:683372元(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包括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21年7月30日,利息暂计为10520.91元、罚息:72.8元;2021年7月30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其中,利息=剩余本金*贷款年利率/360(或贷款月利率/30)*计息天数。本金罚息=逾期本金*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360(或合同约定罚息月利率/30)*计息天数。拖欠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360(或合同约定罚息月利率/30)*计息天数;2.请求被告三对被告一、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889号南海·幸福汇项目一期13#楼1单元16层1601房号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30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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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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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847号被告公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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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8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海口美之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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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847号海口美之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原野、海口美之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7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判决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875931.02元及8061.21元利息,本息合计883992.23元(利息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包括借款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7月31日,利息暂计为8061.21元;2020年7月31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其中,利息=剩余本金*贷款年利率/360(或贷款月利率/30)*利息天数。本金罚息=逾期本金+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360(或合同约定罚息月利率/30)*计息天数。3.判决原告对位于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889号南海·幸福汇一期10#楼1单元6层601房的拍卖、变卖等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决被告二对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原告的律师代理费等与本案有关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5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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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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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847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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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8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海口美之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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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847号原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原野、海口美之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7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判决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875931.02元及8061.21元利息,本息合计883992.23元(利息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包括借款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7月31日,利息暂计为8061.21元;2020年7月31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其中,利息=剩余本金*贷款年利率/360(或贷款月利率/30)*利息天数。本金罚息=逾期本金+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360(或合同约定罚息月利率/30)*计息天数。3.判决原告对位于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889号南海·幸福汇一期10#楼1单元6层601房的拍卖、变卖等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决被告二对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原告的律师代理费等与本案有关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5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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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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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8932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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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893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美之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宋开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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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8932号宋开远:本院受理原告海口美之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开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编号为L00351815的《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南海·幸福汇住宅合同补充协议》;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889号的南海·幸福汇项目一期2#楼2单元1603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及预告登记的撤销手续;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7297.7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被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扣收的款项41571.3元及利息,利息以年利率6%计,其中10372.51元自2020年4月29日起计,10398.44元自2020年7月31日起计,10403.32元自2020年10月28日起计,10397.03元自2021年1月30日起计,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的利息为1379.91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以上3-5项合计为150248.91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1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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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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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27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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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2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海口美之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徐智溪 付裕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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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270号徐智溪、付裕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徐智溪、付裕容、海口美之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156385.43元及5321.31元利息(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包括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20年6月30日,利息暂计为5321.31元;2020年6月30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其中,利息=剩余本金*贷款年利率/360(或贷款月利率/30)*计息天数。本金罚息=逾期本金*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360(或合同约定罚息月利率/30)*计息天数。拖欠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360(或合同约定罚息月利率/30)*计息天数。2.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对位于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889号南海·幸福汇一期21#楼(幢)1单元(单元)15层1502房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6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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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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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7民初40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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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7民初407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美之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原野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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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7民初4070号原野:本院受理原告海口美之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原野、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07民初4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海口美之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原野于2018年2月11日签订的关于南海·幸福汇项目一期10#楼1单元601房的《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南海·幸福汇住宅合同补充协议》;二、限原告海口美之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原野返还首付购房款和按揭贷款合计449635.06元;三、限被告原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美之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8927.3元;四、限被告原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美之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被扣划的保证金55703.58元;五、限被告原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美之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29000元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870元;六、上述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判项相互冲抵后,原告海口美之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原野返还首付购房款和按揭贷款,合计232134.18元;七、限被告原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海口美之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南海·幸福汇项目一期10#楼1单元601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合同备案号L00359609)的撤销手续;八、驳回原告海口美之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2元,保全申请费1601元,合计6143元,由被告原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2021年1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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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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