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穗云市监处字[2020]285号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字[2020]285号当事人:广州宝森物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20980087B法定代表人:钟志维2020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广州宝森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沙路333号广州市八方货运市场B区06栋01层03号至04号)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8月购进叉车(型号:CPC35,出厂编号:G5AD56628),至检查当日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并未经检验合格。2020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所有的上述叉车当时处于正在搬运物资作业的在用状态。我局于2020年8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如实提供与涉案叉车有关合格证明等资料,符合《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九条第六款“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与涉案物品有关合同、账册、票据等资料的”规定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对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行为,根据《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特种设备)》第16条“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情节,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型号:CPC35,出厂编号:G5AD56628);处罚款3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1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收起
...
展开
|
2020-09-01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