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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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0107民初14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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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0107民初1453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丁益丰 被告- 海口精中诚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海口精中诚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国秀城分公司 武立新 海南索思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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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琼0107民初1453号海口精中诚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海南索思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海口精中诚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国秀城分公司、武立新:原告丁益丰与被告海口精中诚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海南索思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海口精中诚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国秀城分公司、武立新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函、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诉讼保证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一返还4818元学费;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以上债权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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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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