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粤0113民初16629号原告广州特专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13民初166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特专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6629号四川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特专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独任制普通程序、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本金15300000元并分段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1月10日的违约金为137700元,自2019年1月11日起以15300000元为本金,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直至清偿为止,截止2020年8月1日,违约金共计8690400元;2、被告四川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四川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500000元;4、被告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四川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9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六楼调解室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月十二日536027042020-10-1317:47:51:201(2020)粤0113民初16629号原告广州特专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1153528 收起
...
展开
|
2020-10-12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