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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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齐茂(中国)有限公司与计成、徐明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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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执异162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郑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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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10-10 |
2 |
齐茂(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渊宝贸易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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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20财保68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齐茂(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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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0-06-04 | 2020-08-07 |
3 |
计成、陈松青、徐明执行复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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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执复2号 | 其他案由 |
复议申请人-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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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3-22 | 2019-03-04 |
4 |
齐茂(中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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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执异1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异议人-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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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15 | 2018-09-21 |
5 |
齐茂(中国)有限公司诉王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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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13142号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上诉人-齐茂(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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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1-25 | 2017-03-02 |
6 |
齐茂(中国)有限公司诉王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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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13142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齐茂(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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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1-25 | 2017-01-25 |
7 |
齐茂(中国)有限公司诉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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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特703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齐茂(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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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22 | 2017-02-04 |
8 |
齐茂(中国)有限公司诉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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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特703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齐茂(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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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22 | 2016-12-23 |
9 |
齐茂(中国)有限公司与王琦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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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66742号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原告-齐茂(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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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6-11-10 | 2020-01-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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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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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齐茂(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郑彩英 计成 三计郑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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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郑程:本院受理原告齐茂(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一计成、被告二郑彩英、被告三计郑程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请求法院依法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1383号28C(1、2)室房屋进行析产,确认被告一对该房屋享有100%的所有权份额。(为便于计算诉讼费,该房屋目前市场价值约为人民币9,484,80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11月24日9时在第十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叶佳。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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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曹明芳,徐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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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85367号 | 共有物分割纠纷 |
原告- 齐茂(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曹明芳 徐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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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85367号曹明芳,徐赞:本院受理齐茂(中国)有限公司诉曹明芳,徐赞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11月25日下午13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陆家嘴法庭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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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3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曹明芳,徐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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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85367号 | 共有物分割纠纷 |
原告- 齐茂(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徐明 曹明芳 徐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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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85367号曹明芳,徐赞:本院受理齐茂(中国)有限公司诉曹明芳,徐赞、徐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2021年11月25日下午13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陆家嘴法庭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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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4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计成,郑彩英,计郑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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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85368号 | 共有物分割纠纷 |
原告- 齐茂(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计成 计郑程 郑彩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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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85368号计成,郑彩英,计郑程:本院受理齐茂(中国)有限公司诉计成,郑彩英,计郑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0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西漕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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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5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徐明,曹明芳,徐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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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85365号 | 共有物分割纠纷 |
原告- 齐茂(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徐明 曹明芳 徐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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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85365号徐明,曹明芳,徐东:本院受理齐茂(中国)有限公司诉徐明,曹明芳,徐东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07月06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漕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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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6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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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郑彩英 被告- 齐茂(中国)有限公司 计成 三徐明 四陈松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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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本院受理原告郑彩英诉被告一齐茂(中国)有限公司、被告二计成、被告三徐明、被告四陈松青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撤销(2020)沪01执异162号执行裁定书,请求中止对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1383号27C室房产及地下37号车位、27D室房产及地下38号车位、28A(1、2)室房产的执行措施(标的金额人民币2657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2月3日9时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金绍奇。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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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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