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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辰置业

    温岭嘉辰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800号316室(仅限办公用)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综执罚决字〔2019〕第02562号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综执罚决字〔2019〕第02562号当事人名称:温岭嘉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DXC3B4U(1/1);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800号316室;法定代表人:冯学军;受托人:元杨兵;联系电话:138196026002019年12月2日,城西中队巡查人员在巡查发现温岭市城西街道横湖路下保宅前旁有人破坏草坪,经初步调查,温岭嘉辰置业有限公司在开设施工场地出入口时未经审批将机非隔离绿化带的草坪破坏。随即,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取证、拍照。现场负责人对现场勘查情况无异议。城西街道横湖路下保宅前旁绿化带属于温岭园林绿化养护事务中心,当事人于2019年12月6日前往完成赔偿。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本局于2019年12月10日予以立案。2019年12月13日下午,当事人到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西中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破坏草坪的事实。经查实温岭嘉辰置业有限公司在负责温岭市下保宅前XQ10020地块项目桩基工程的时候未经审批做项目工地出入口的时候,破坏非机隔离带上的绿化,计绿化面积8.96平方米。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适格。2、现场勘查笔录1份;现场图片证据2份。证明当事单位2019年12月2日在温岭市城西街道横湖路下保宅前村旁边非机动车隔离绿化带上对草坪进行破坏挖掘。3、温岭园林绿化养护事务中心出具的横湖路隔离带破坏赔偿清单1份;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1份。证明当事单位对隔离带造成8.96平方米的损坏。并在2019年12月6日完成了相应的全部赔偿。4、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XQ10020地块项目桩基工程的开设出入口的行为不属于施工承包人(施工单位)的工程承包范畴。6、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单位温岭嘉辰置业有限公司承认在负责温岭市下保宅前XQ10020地块项目桩基工程的时候未经审批做项目工地出入口的时候,破坏非机隔离带上的绿化,计绿化面积8.96平方米。2019年12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综执罚先告字[2019]02465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综上所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认为当事单位破坏草坪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温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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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4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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