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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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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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恢13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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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1-01-22 |
2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荣和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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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恢3140号之三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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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1-01-07 |
3 |
蔡位广、黄韵玲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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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7452号之十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蔡位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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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8-08 | 2019-12-05 |
4 |
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荣和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韵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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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241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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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7-04 | 2019-04-19 |
5 |
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荣和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韵玲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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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24512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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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7-04 | 2019-04-19 |
6 |
潘迎春、蔡位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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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异2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潘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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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12-13 | 2019-01-03 |
7 |
深圳市摩尔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黄韵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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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465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摩尔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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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7-12-12 | 2018-07-15 |
8 |
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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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206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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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0-25 | 2017-12-12 |
9 |
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林江闽委托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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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690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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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15 | 2018-11-13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观澜支行与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荣和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韵玲深圳市盟顺实业有限公司杜美聪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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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89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观澜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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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7-04-05 | 2017-12-1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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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6执24125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23 | 详情 |
2 | (2017)粤0307执4654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28 | 详情 |
3 | (2016)粤0391执432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7-19 | 详情 |
4 | (2016)粤03执2060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6-28 | 详情 |
5 | (2016)粤0304执7452号 | 福田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5-2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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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终1389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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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389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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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3897号黄韵玲、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刘淼琳与被上诉人黄韵玲、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二审案件独任审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本案由审判员陈凯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法官助理何语峤兼任。以上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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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2 |
(2020)粤0304民初13793号之二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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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37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淼琳 被告- 黄韵玲 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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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3793号之二黄韵玲、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淼琳诉被告黄韵玲、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13793号民事上诉状,因刘淼琳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改判被上诉人黄韵玲、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金385万元、利息自2014年12月11日起按1.8%计算、违约金385000元、律师费50000元);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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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3 |
(2020)粤0304民初13793号之一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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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3793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淼琳 被告- 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黄韵玲 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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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3793号之一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韵玲、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淼琳与被告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韵玲、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1379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淼琳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8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1.8%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淼琳支付违约金385000元及律师费5万元;三、驳回原告刘淼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700.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700.1元,由被告盟凯公司负担49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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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4 |
(2020)粤0304民初13793号之一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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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37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淼琳 被告- 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黄韵玲 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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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3793号之一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韵玲、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淼琳与被告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韵玲、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1379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淼琳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8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1.8%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淼琳支付违约金385000元及律师费5万元;三、驳回原告刘淼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700.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700.1元,由被告盟凯公司负担49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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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5 |
(2020)粤0304民初13793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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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37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淼琳 被告- 黄韵玲 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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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3793号黄韵玲、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淼琳诉被告黄韵玲、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50000元;2.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截止2015年7月20日的利息1060000元;3,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逾期利息69300元(利息以本金38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自2015年7月21日起暂计至2015年8月20日,期后利息继续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385000元违约金;5.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的律师费50000元;6.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8月13日17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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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
6 |
(2019)粤0306执1216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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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2168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盟顺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亦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荣和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安基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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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12168号深圳前海安基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荣和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韵玲、深圳市盟顺实业有限公司、杜美聪、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亦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893号、(2016)粤03民终1319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121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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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
7 |
(2019)粤0306执恢313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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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恢3137号 | -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盟顺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亦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荣和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安基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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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恢3137号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荣和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韵玲、深圳市盟顺实业有限公司、杜美聪、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亦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安基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89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恢31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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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
8 |
(2019)粤0306执恢314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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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恢3140号 | -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盟顺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亦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荣和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安基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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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恢3140号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荣和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韵玲、深圳市盟顺实业有限公司、杜美聪、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亦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安基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2358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恢31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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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9 |
(2019)粤0306执恢191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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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恢1915号 | -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观澜支行 当事人- 深圳市盟顺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亦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荣和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安基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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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恢1915号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荣和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韵玲、深圳市盟顺实业有限公司、杜美聪、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亦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安基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观澜支行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3194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恢19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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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10 |
(2016)粤03执206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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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2060号 | - |
原告- 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鑫同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盟顺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吉祥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中新能电力工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葡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自由人酒吧娱乐有限公司 深圳市快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牛爵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优简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深圳市尚承盛隆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荣和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优质食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圣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良之进出口有限公司 深圳市瀚雄进出口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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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6)粤03执2060号深圳市荣和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杜美聪、黄伟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美聪、黄伟雄、黄韵玲、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荣和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益权转让与回购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2017年9月8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伟雄持有的深圳市优简餐饮文化有限公司3.847%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自2017年09月08日至2020年09月07日。2、2017年9月8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伟雄持有的深圳市尚承盛隆实业有限公司10%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自2017年09月08日至2020年09月07日。3、2017年9月8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伟雄持有的深圳市吉祥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自2017年09月08日至2020年09月07日。4、2017年9月8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伟雄持有的深圳市瀚雄进出口有限公司75%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自2017年09月08日至2020年09月07日。5、2017年9月8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伟雄持有的深圳市圣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60%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自2017年09月08日至2020年09月07日。6、2017年9月8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伟雄持有的深圳市优质食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自2017年09月08日至2020年09月07日。7、2017年9月8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伟雄持有的深圳市鑫同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36.36%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自2017年09月08日至2020年09月07日。8、2017年9月8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伟雄持有的深圳市自由人酒吧娱乐有限公司35%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自2017年09月08日至2020年09月07日。9、2017年9月8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伟雄持有的深圳市牛爵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50%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自2017年09月08日至2020年09月07日。10、2017年9月8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杜美聪持有的深圳中新能电力工业有限公司30%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自2017年09月08日至2020年09月07日。11、2017年9月8日,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黄伟雄持有的深圳市金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49%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12、2017年9月8日,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黄伟雄持有的深圳市盟顺实业有限公司30%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13、2017年9月8日,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快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14、2017年9月8日,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黄韵玲持有的深圳市盟凯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15、2017年9月8日,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黄韵玲持有的深圳市安基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5%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16、2017年9月8日,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黄韵玲持有的深圳市荣和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90%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17、2017年9月8日,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黄韵玲持有的深圳市金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51%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18、2017年9月8日,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黄韵玲持有的深圳市葡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73.33%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19、2017年9月8日,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黄韵玲持有的深圳市圣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40%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20、2017年9月8日,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黄韵玲持有的深圳市良之进出口有限公司0.10%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公告向你们送达(2016)粤03执2060号查封、冻结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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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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