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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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攀东 )应急管罚字〔2020〕11号 | 攀枝花市东区应急管理局 |
因存在下列行为:1、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记录,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台账;2、安全生产责任制落不健全,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没有给分管负责人签订责任书,责任书不是主要负责人本人签字,存在弄虚作假,代签的行为;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4、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与实际教育培训情况不相符,未按照培训计划开展六月培训教育;5、煤气岗位安全设备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备未连接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且未安装ups不间断电源;6、破碎车间配电箱门锁损坏,且设备上无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上未见设置明显的岗位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牌;8、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监督管理不到位,存在代领和未签字的情况;9、现场未见安全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记录;10、4月15日受限空间作业未专人安全人员现场进行管理且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4月12日高空作业未对现场进行风险辨识,4月8日吊装作业生产单位负责人未签字确认;11、外包协议未与承包单位明确安全技术交底和教育培训等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置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标志;13、五氧化二钒成品仓库包装袋未标注、粘贴或者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和技术说明书;14、应急培训演练没有如实记录,应急救援预案计划、总结与实际演练的时间不相符;15、未提供主要负责人履职记录台账,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分管与车间主任没有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合格证书;16、卧式燃油燃气锅炉右侧管线调节阀泄露,对生产经营活动监控监测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和《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4、《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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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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