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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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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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423执35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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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5-27 |
2 |
原告朱蒲英、丁丽、丁昌义、朱秀英诉被告邓景文、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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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503民初13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丁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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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2-24 |
3 |
杨登会与刘汉金罗德富杨升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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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521民初687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杨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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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1-01 |
4 |
黄达颖与陆祖栋、谭志东、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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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810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黄达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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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1-05-31 |
5 |
李卫民与刘会、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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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02民初1201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李卫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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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2-09 |
6 |
邹维与刘会、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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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02民初1201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邹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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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2-09 |
7 |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营业部与邱某某、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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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9992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当事人-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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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12-09 |
8 |
刘友生与贺咏霞、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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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521民初326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刘友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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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0-09-24 |
9 |
马荣献与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2020-2632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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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26民初263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马荣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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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12-17 |
10 |
申请人:马佳;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申请人: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旭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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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213民特113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马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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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2020-07-29 | 2020-08-1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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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告- 乔银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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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新邵县人民法院 | G57G60中缝 | 2020-09-15 |
2 | -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中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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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9-12-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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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5民初31931号梁互照与杨卫红、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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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93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梁互照 当事人- 天门市竟陵办事处 被告-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杨卫红 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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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1931号杨卫红(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办事处庙台小区6排1号): 本院受理原告梁互照诉被告杨卫红、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众诚保险)、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下称五金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向被告杨卫红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31931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的范围内,赔偿55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杨卫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85977.96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20元,由被告杨卫红负担1903元,由被告众诚保险负担受理费1217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方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40277552021-08-2415:46:43:0联系人:区伟斌、詹泽鑫(2020)粤0105民初31931号梁互照与杨卫红、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杨卫红(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办事处庙台小区6排1号):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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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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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932号张兰芳与杨卫红、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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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93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梁互照 当事人- 天门市竟陵办事处 被告-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杨卫红 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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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1932号杨卫红(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办事处庙台小区6排1号): 本院受理原告梁互照诉被告杨卫红、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众诚保险)、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下称五金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向被告杨卫红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31932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的范围内,赔偿55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杨卫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123120.05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44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197元;由被告杨卫红负担2659元,由被告众诚保险负担受理费1188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方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40277442021-08-2415:46:22:0联系人:区伟斌、詹泽鑫(2020)粤0105民初31932号张兰芳与杨卫红、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杨卫红(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办事处庙台小区6排1号):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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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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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932号张兰芳与杨卫红、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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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93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梁互照 被告-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杨卫红 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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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1932号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洲心沥头村委会田心一村自编69号首层之一商铺): 本院受理原告梁互照诉被告杨卫红、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众诚保险)、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下称五金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向被告五金店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31932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的范围内,赔偿55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杨卫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123120.05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44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197元;由被告杨卫红负担2659元,由被告众诚保险负担受理费1188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方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40268082021-08-2316:31:47:419联系人:区伟斌、詹泽鑫(2020)粤0105民初31932号张兰芳与杨卫红、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洲心沥头村委会田心一村自编69号首层之一商铺):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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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4 |
(2020)粤0105民初31931号梁互照与杨卫红、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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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93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梁互照 被告-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杨卫红 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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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1931号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洲心沥头村委会田心一村自编69号首层之一商铺): 本院受理原告梁互照诉被告杨卫红、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众诚保险)、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下称五金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向被告五金店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31931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的范围内,赔偿55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杨卫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85977.96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20元,由被告杨卫红负担1903元,由被告众诚保险负担受理费1217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方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40267352021-08-2315:20:18:200联系人:区伟斌、詹泽鑫(2020)粤0105民初31931号梁互照与杨卫红、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洲心沥头村委会田心一村自编69号首层之一商铺):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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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5 |
(2021)粤0106民初20537号许云冰与陈湛海、广州智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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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053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许云冰 被告- 陈湛海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智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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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0537号广州智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许云冰与陈湛海、广州智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9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055712021-07-3016:28:00:0联系人:陈哲明、陈绍基(2021)粤0106民初20537号许云冰与陈湛海、广州智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广州智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联系人:陈哲明、陈绍基电话:020-830067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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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6 |
(2020)粤0105民初31932号张兰芳与杨卫红、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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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93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张兰芳 被告-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 杨卫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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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1932号杨卫红、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洲心沥头村委会田心一村自编69号首层之一商铺):本院受理原告张兰芳诉被告杨卫红、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31932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详见附件《原告梁互照损失清单》),合计人民币187240.04元;其中被告二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另本案于2021年6月2日9时10分在海珠区人民法院生态城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38090922021-02-2613:24:30:558联系人:区伟斌、詹泽鑫(2020)粤0105民初31932号张兰芳与杨卫红、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杨卫红、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洲心沥头村委会田心一村自编69号首层之一商铺):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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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
7 |
(2020)粤0105民初31931号梁互照与杨卫红、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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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93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梁互照 被告-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 杨卫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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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1931号杨卫红、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洲心沥头村委会田心一村自编69号首层之一商铺):本院受理原告梁互照诉被告杨卫红、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31931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详见附件《原告梁互照损失清单》),合计人民币140977.96元;其中被告二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另本案于2021年6月2日9时10分在海珠区人民法院生态城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38090652021-02-2613:17:59:710联系人:区伟斌、詹泽鑫(2020)粤0105民初31931号梁互照与杨卫红、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杨卫红、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洲心沥头村委会田心一村自编69号首层之一商铺):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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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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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931号梁互照与杨卫红、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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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93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梁互照 被告- 杨卫红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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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1931号杨卫红、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洲心沥头村委会田心一村自编69号首层之一商铺):本院受理原告梁互照诉被告杨卫红、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31931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详见附件《原告梁互照损失清单》),合计人民币140977.96元;其中被告二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另本案于2021年4月5日14时20分在海珠区人民法院生态城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37537142021-01-1415:08:07:660联系人:区伟斌、詹泽鑫(2020)粤0105民初31931号梁互照与杨卫红、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杨卫红、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洲心沥头村委会田心一村自编69号首层之一商铺):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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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932号张兰芳与杨卫红、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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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93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张兰芳 被告- 杨卫红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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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1932号杨卫红、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洲心沥头村委会田心一村自编69号首层之一商铺):本院受理原告张兰芳诉被告杨卫红、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31932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详见附件《原告梁互照损失清单》),合计人民币187240.04元;其中被告二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另本案于2021年4月5日14时20分在海珠区人民法院生态城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37537432021-01-1415:08:58:540联系人:区伟斌、詹泽鑫(2020)粤0105民初31932号张兰芳与杨卫红、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杨卫红、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霍嘉键五金店(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洲心沥头村委会田心一村自编69号首层之一商铺):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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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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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8510号邹小玲与傅雪锋、章贵英、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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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851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邹小玲 被告- 傅雪锋 章贵英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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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8510号傅雪锋、章贵英:本院受理(2020)粤0105民初28510号原告邹小玲诉被告傅雪锋、章贵英、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事故医疗费用1551.37元。现因傅雪锋(男,汉族,1977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沙坪镇竹鸡村1组23号,经常居住地广州市天河区马蹄岗二巷30号301)、章贵英(女,汉族,1978年2月7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沙坪镇竹鸡村,经常居住地广州市天河区马蹄岗二巷30号301)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傅雪锋、章贵英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19法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37239822020-12-2315:28:59:780联系人:黄继锋、孔俊彦(2020)粤0105民初28510号邹小玲与傅雪锋、章贵英、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傅雪锋、章贵英: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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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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